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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富人超生缘何形同虚设
“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严惩。”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出台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透露的最新信息。
但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文看,要使“一律依法严惩”具有相当的威慑力,还必须从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入手。而依现行的法律条款处罚,对想超生的名人富人威慑委实有限。
中国的国情决定着,实行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当下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态势,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除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违法超生情况也屡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名人和富人有恃有恐,虽然超生数量不大,但67.9%的人感觉“现在富人名人超生现象相当严重”。
之所以如此,皆因为名人富人超生公然挑衅着国家法权的权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州市人口与计生局助理巡视员段建华对媒体称,一些高收入人士为了超生,甚至主动上交“社会抚养费”,要求计生人员不予干预。或伪造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的证明,跑到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超生,包二奶、花钱买二胎准生证等逃避监管。它向社会传递的是“有钱就能多生”,“有钱就可以与国法抗衡”的财富霸权意识,是“多子多福”封建思想的陈腐恶臭。有的甚至把多生孩子看作与名车、豪宅一样是身份的象征,是“富人圈”与普通百姓不一样的新标志,进而导致和演绎了金屋藏娇,包二奶、养“小蜜”等社会道德沦丧的悲喜剧。如果任其发展,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倒在其次,关键在于针严重损害国法的尊严,从而颠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
“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超生一律严惩”,应该说是一条深得民心的“惩罚令”。但要使其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依现行的法律还远远不够。比如,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从实践看即使广东率先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超生一个孩子,至少要征收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多个孩子,还要乘以超生子女数的倍数,却依然难以遏制先富一族的超生欲望。
当然,除“社会抚养费”之外,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行政处罚的方式,即由单位对超额生育者予以纪律处分,例如调职、降职、减薪等。但现实情况是,目前社会上的“超生新贵”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单位限制,所谓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同样没有约束力。第四十三条,所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为“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似乎与超生本身无关。可见,现行的计行法规对于名人尤其是富人们的处罚威慑力是低微的,甚至是无效的。
既然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既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仍然在施行,就必须维护其法治的权威性、连续性和公正性,即计生法面前人人平等。自然,凡必须对于超生群体进行依法严惩。为此,亟须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比如,社会抚育费标准到底应该定多高,才能让富豪华们望而却步?行政处分如何才能落实到位,无单位的自由人又当受到什么制裁?什么的行为理应以刑事罪论处,在法律上理当作出修改补充加以规范。有政协委员建议,最好尽快建立企业或个人诚信共享体系,将这些人群的超生,和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可对企业进行诸如贷款等限制,究竟是否可行?我们还需要怎样的制度创新,使依法生育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公共契约?
总之,就是要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创新,使名人、富人、权力者的违法空间变得狭窄,付出的成本更加高昂,惩处具有威慑力,更符合社会公平。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公众听证方式,集思广益,力能使计生决策具有前瞻性,而非权宜之计的长远方略。
作者:刘效仁 发布时间:2007-01-23 15:06: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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