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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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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9: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效”一词,我们在诉讼及相关法律中经常遇到.。其在不同的诉讼中的含义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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