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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无因管理的构成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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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2 12: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收留迷途之羔羊和儿童、救助危难之人、未受委托替别人保证等。记者未受委托替他人伸冤,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是善意的。  

  无因管理的重点主要表现在无因管理的构成及管理人的权利两个方面。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  
    

  1.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张三和李四,一方出力,一方出钱,在院子里盖起了一堵隔断墙。王五的一口猪飞跃矮墙,踩塌了一块。张三见状,随手修好了。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该墙属于共同共有,张三的行为是对共有财产的保存行为。  
  2.兼为自己的利益,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张三外出,杳如黄鹤。强台风将至,李四恐怕张三年久失修的房子倒了,祸及自己,就用几根木料顶住张三的房子。李四仍然构成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须依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依照生活经验,张三是不希望房子望风披靡的。  
  3.未达管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尽管李四妥为加固,张三的房子仍然不敌强台风。无因管理之债仍然可以成立。  
  4.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但不必向本人(受益人)表达意思表示,也不必要求有行为能力。王五的外号是“半傻”(没有姓名权),仍可成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必要费用,包括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无因管理是无偿行为,因此必要费用不包括报酬。  
  本人(受益人)因管理人管理行为获得的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管理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2.轻过失免责。
  
  张三落水,李四纵入水中相救。李四五指如钩,抓伤了张三的白面。张三一看破相,痛不欲生。李四在紧急管理情况下轻过失免责。无偿合同与无因管理一样(无因管理行为被追认,按无偿委托合同处理),轻过失也是免责的。试想,轻过失不免责,谁还敢拔刀相助呢?我们这个社会,应当是温馨的社会,不应当是冷漠的社会。  
  对应的,管理人的重大过失和故意,导致本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张三云游,久久不归。他的一口肉猪,终日郁郁,无疾而终。李四为避免张三的损失,为其出卖。本可卖100元,但李四为图省事,卖给收破烂的,只卖20元。李四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应对张三负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7-2-23 14: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文章多好,即通俗易懂,又是我们生活中常遇的法律问题.不知大家学了没? [s:12]
发表于 2007-2-23 14: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学,明白很多。谢谢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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