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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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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4 22: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以上两点,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应在立法理念上彻底革新,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根本否定彩礼的做法。因此一旦男女双方因彩礼问题诉争法院,一律认定该行为无效,本着:一般情况下返还,几种特殊情形不返还的原则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该指导思想确定后,可具体依据以下原则判定是否返还彩礼:
首先,是否返还应当主要依据婚史的长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第一可以排除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主观可能性;第二,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没有返还的必要。作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两年以上的,可认定为婚史较长,不再支持返还彩礼的要求。此外,对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考虑其共同生活的时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再次,对于因男方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彩礼。
第四,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属男方过错的,可拒绝返还彩礼。


材料原文:http://www.mfxlawyer.com/llyj/shownews.asp?newsid=515
发表于 2007-2-26 14: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看法!
我也认为现行婚姻法对彩礼问题规定太粗,显得不太公平.
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划分方面的规定,我认为也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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