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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卖房遭妻子起诉 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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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9: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谢先生伪造妻子签字,试图私自卖房,结果被妻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谢先生欺诈为由,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房产中介退还房产证。

   丈夫卖房未经妻子同意

   谢先生夫妇在北京市西城区黄城根南街有一套68.6平方米的住房,产权登记在谢先生名下。

   2006年4月4日,谢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以63万元的价格与买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又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张先生交付了房产中介购房定金6.3万元。第二天,谢先生又向房产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陈女士签名的“同意出售证明”。

   同年6月2日,陈女士向房产中介发出告知函,声明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她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请房产中介尽快退还房产证,撤销合同。此举遭到买主张先生和房产中介的共同反对。

   随后,陈女士将丈夫、张先生及房产中介一并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在合同签订4天后才获知此事,她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是丈夫伪造了自己的签名。

   法院认定丈夫欺诈

   庭审中,谢先生承认签约前确实没有跟妻子商量,也承认“同意出售证明”上妻子的签名实际上是他写的,名章也是他盖上去的,未经过妻子同意。

   买主张先生对此感到冤枉,他说当初谢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有决定权,并出具了妻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他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可撤销。

   法院认为,谢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伪造妻子签字出具相关证明,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房产中介未认真审查买卖双方特别是出卖方的相关资格即促使双方签约,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记者 李欣悦)

   转于正义网
 楼主| 发表于 2007-2-26 19: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例提醒坛友:买二手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只和《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业主签订合同,要查实房屋还有没有共有人!
发表于 2007-2-26 20: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二手房的同志应该注意了
发表于 2007-2-26 20: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对买方来说并不损失什么,应得到赔偿违约金的.
卖方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交易终止,但违约方始终是卖方,所以买方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2-26 20: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撤销后是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受害方只能根据卖方的过错请求赔偿一定的损失。损失不能完全弥补,而且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s:12]
发表于 2007-2-26 21: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这样判么?

从我国不动产转让制度来看,房屋买卖以登记为要件。这于是默示了一个必然前提: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依据(如若不然,房屋登记的效力将受到质疑,登记设立的目的必将无从实现)。

我认为本案中涉及表见代理行为,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当具有本文所述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应把变更权(撤销权)赋予善意相对人,且相对人不请求时,法院不得判令变更或撤销(这是民法,不用检察院来告发;在中国,所有的司法过程都必须是被动的);相对人请求变更时,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只有这样,欺诈导致合同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才有意义。本案的判决,扭曲了我国本就不太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的原意,使得我国法律运行漏洞之间加漏洞!
发表于 2007-2-27 07: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人间过客02-26-2007 20:19发表的:
合同撤销后是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受害方只能根据卖方的过错请求赔偿一定的损失。损失不能完全弥补,而且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s:12]
为什么不能主张违约金???难道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2-27 07: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少年的龙02-27-2007 07:40发表的:

为什么不能主张违约金???难道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吗?
因为合同已经撤销,不复存在,不能再作为基础。
并且大多数人在签订合同时也不约定违约金。
发表于 2007-2-27 08: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人间过客02-27-2007 07:50发表的:

因为合同已经撤销,不复存在,不能再作为基础。
并且大多数人在签订合同时也不约定违约金。
那中国法律就不保护像这样的第三方吗????
就我的经验来讲,签订这样的合同的没有不约定违约金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2-27 11: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自己肯定应承担部分。

另外,据我所知许多人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约定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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