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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能否认定轮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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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2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军、梅荣宝伙同刘有财(在逃)及伍福翔与被害人阳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一饮食摊点吃夜宵。期间,被告人刘军、梅荣宝与刘有财、伍福翔约定将被害人阳某某灌醉。接着,四人轮流向被害人阳某某敬酒。酒后,被告人刘军、梅荣宝、刘有财、伍福翔将被害人阳某某带至东阳山路“好莱坞”美容美发厅内欲先后与被害人阳某某发生性关系。在该美容美发厅二楼,阳某某自愿与伍福翔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被告人刘军首先违背阳某某意志,强行与阳某某发生性关系。接着在一旁等候的被告人梅荣宝及刘有财又欲强行与阳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阳某某反抗,被告人梅荣宝与刘有财即上前按住被害人阳某某,被告人梅荣宝还打了阳某某一耳光。由于被告人梅荣宝的生理原因及被害人阳某某的极力反抗,被告人梅荣宝与刘有财未能得逞。
[审判]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梅荣宝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共同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与他人经事前共谋,并轮流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情形。被告人梅荣宝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梅荣宝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梅荣宝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认为法院认定为轮奸正确吗?
发表于 2007-3-1 08: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强奸罪(包括其中的轮奸加重情节)属于行为犯,被告人有事前的通谋,事后又共同实施了轮奸行为,虽然部分成员未能强奸得逞,但依然构成轮奸。
 楼主| 发表于 2007-3-1 17: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发表于 2007-3-1 21: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飞杨yang03-01-2007 17:05发表的:
    
同意!!!
发表于 2007-3-1 21: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飞杨yang03-01-2007 17:05发表的: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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