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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骂人“变态” 判赔1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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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19: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黄庆锋)记者昨日获悉,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奇特的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去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网站上所登载内容属实,但他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工艺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发表于 2007-3-4 19: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600元公证费估计是请公证人员作证据保全而支出的费用。

    对于网络侵权案件,因载有侵权内容的网页随时有可能被更改,为了保存证据,被侵害方最好在起诉前先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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