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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第三者”的补偿费可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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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5: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某(女)之夫李某原长期在外与陈某(女)姘居,迫于社会和家庭的舆论压力,李某为断绝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遂与陈某签定了一次性由李某补偿给陈某5万元生活费的协议,陈某得到5万元后出具了收据。今年2月,李某在一次事故中死亡。胡某在清理李某的遗物时发现了该协议和收据,认为陈某取得5万元钱无合法依据,遂要求陈某返还,陈某不肯。于是胡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请问:法院能否支持胡某要求陈某返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07-3-9 15: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07-3-15 2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应当支持胡某要求陈某返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胡某与李某的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与李某的姘居行为已构成对胡某和李某之间婚姻关系的侵害。陈某与李某所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李某付给陈某的5万元钱也是基于双方不正当关系(姘居)而产生的约定,虽然这是李某自愿行为,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这种在双方不正当关系前提下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法的。另外,这5万元财产并非李某的个人财产,而是胡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将其赠与姘居者。陈某取得5万元的行为不仅是对李某与胡某的婚姻关系的侵害,也是对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陈某对此应该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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