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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恩柱就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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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张宗堂 郝亚琳 许林贵)物权法草案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物权法草案经过7次审议 目前各方认识趋于一致

  姜恩柱说,一部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确实是创记录的。之所以审议这么多次,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需要认真研究,特别是对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如何更好地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等重大问题,需要反复深入研究和论证。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凝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取得共识,这需要有个过程。

  姜恩柱说,目前各方面对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认识已经趋于一致,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过这次大会审议,物权法草案一定会更加完善。

  姜恩柱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他说,物权法草案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他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例如,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又如,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再如,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姜恩柱表示,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不全面

  在回答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问题时,姜恩柱说,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意见是正常的,但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依学法网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民法上讲平等保护,当然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发表于 2007-3-7 09: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物权法中那三点堪称重要的内容的修改和增加,但并不能就说明笔者赞同尽快实施物权法。因为,无数的事实说明,现在实施物权法的时机还很不成熟,如果强行通过并实行物权法,很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的后果的,而且,这个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很难用价值来计算的。

  为什么笔者要这么认为呢?那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国有、集体资产的触目惊心的大流失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且还变得更加疯狂和嚣张了。当然就更谈不上什么解决了。如果这个时候实行物权法,那我们完全可以说,这部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将等于零!甚至于会起到亲者痛、仇者快的负作用的,这可绝不是危言耸听。

  众所周知,近年来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了,而那些在改革的名义下所派生出的理由和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各种各样。那些大肆吞噬国有资产的人们的气焰,也已经疯狂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了。许多国有、集体财产,三瓜俩枣的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占有,成为了私有财产。据报道,我国通过各种形式流失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了每年数百亿之多。非常具有说明意义的是,就在这次物权法修改方案被媒体公布的同时,媒体也报道了这样一条令人气愤与震惊的消息:“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刘亢 程正军 皮曙初):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枣阳支行2000年6月至2003年1月,与当地政府、法院联手造假,将1800多万元国有资产作为不良资产违规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武汉办事处接着又将包括这1800多万元在内的3175万元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个人,售价仅60万元,并且处处为买方追债提供方便。记者最近在采访中发现,这起典型的不良资产剥离处置造假“一条龙”案件,暴露出目前不良资产剥离与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和潜在风险。

  实事求是地说,类似于这样利用各种手段,肆无忌惮地侵吞国有资产的事情,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比比皆是。大到中央机关和企业,小到乡镇和村庄,真的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国有和集体资产已经或者正在被一些无耻的蛀虫们利用手中的权利,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吞噬了。更令人迷惑和气愤的是,我们的某些领导们,面对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实,面对着人民群众要求保护国有资产的强烈呼声,他们却好象没有感觉般地任其发展、置若罔闻。

  我们决不能容忍祖国的财富、那些用无数革命先烈的生命和几十年来,几代人的辛劳和汗水所换来的无数的财富,被那些无耻的败类们肆无忌惮地去侵吞,去侵占。国家的财产,是烈士们用鲜血和生命和人民用辛劳和汗水的结晶,是属于人民的,必须一分钱也不能少。

  虽然物权法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不在物权法实行之前,将已经流失的国有资产彻底查清、彻底追回,不对吞噬国有资产的人一个也不放过的严肃处理,那么我们的物权法的实施,势必会自然不自然的给那些被侵吞的国有资产和那些败类蛀虫们充当了保护伞的作用。所以说,在没有解决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之前,实行物权法是极不适宜的。在这种极不适宜的条件下,如果强行实行物权法,按照其定分、止争的原则和公私平等的作用,就会给那些流失的国有、集体资产盖上了私有财产的烙印,然后使其名正言顺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一来,无疑是给那些疯狂贪占国有资产,正在发愁如何让它变得更加名正言顺的人,提供了一个变公为私、洗黑钱的绝好机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我们如果要实行物权法,必须要首先达到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要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状况彻底查清,得出一个具体清晰的数字来,一笔一笔的全部追回。

二、必须要让贪占国有、集体资产的人,不论他是什么人,用什么形式贪占的国有、集体资产,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三、必须要将那些对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国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毫不留情的严肃处理。

四、必须让现有的国有资产受到有效的明晰和强有力的保护。

  以上四条,应该是实行物权法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依然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所决定的,如果我们在没有达到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就强行实行物权法,虽然其表面上也会达到一种公私产权得到明晰,有据可查,得到法律保护的结果。但其实行后的负作用,恐怕就不仅限于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这个层面上了,因为再多的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都是可以用价值计算出来的,而我们要面对的,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被践踏,将是民心的大量流失,而这两点,恰恰都是我们党和政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基础!
发表于 2007-3-7 09: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步就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所谓“包”字进城,用利润承包加厂长任期制对厂长经理实行“逼良为娼”,逼迫厂长经理为了实现任期利润只能牺牲企业的技术改造,并且在三年任期内,谁搞技术改造谁的任期内就会成本高利润少,谁就是“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政治自杀者,从而使国有企业形成了持续数年的杀鸡取卵式的掠夺经营,彻底摧毁了国有企业的技术基础。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税负高达38%,还要负担工人医疗住房养老的情况下,却对没有任何负担的外资企业减免税收,并给予种种的优惠待遇,同时整个国家的购买力最大限度的分配给外资企业,从而把国有企业置于了事实上的被宰杀地位。这种人为制造出来的极端悬殊的不平等竞争,给予了国有企业以致命的打击,国有企业就此一蹶不振,只能“无可奈何花落去”了。

  这堪称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空前荒谬的现象,世界各国都是千方百计保护本国企业,同时排斥外资企业,彼此排斥的发展不下去了,才聚集到一起搞了个WTO,其核心原则就是各国都要给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原则,和本国企业享受同样待遇,不得歧视和排斥外资企业。就这样仍然管不住各个成员国对外资企业的排斥,就像这几天的印度,全国各洲法院纷纷裁决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公布其百年秘方,完全是在要可口可乐公司的命。为什么这样?双方都很清楚,就是要保护印度的饮料业。如果说印度政府不是这样,而是反过来和我国一样,给可口可乐公司免税待遇、无偿划拨土地待遇等,恐怕整个印度都会爆炸(为什么中国人就能接受?我们将专文分析精英集团造成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文化资源的空前浩劫)。

  精英集团摧毁国有企业的第二步,就是以“减员增效、优化组合”为名的所谓国有企业第二轮改革,今天西山派的许多人物都是借那轮改革成名的。在所谓“减员增效、优化组合”的旗号下,数千万年富力强、技术娴熟、经验丰富、正值人生最佳创造力的工人被迫下岗,后来为了彻底甩掉工人搞“买断工龄”,世界工业发展史上最悲惨的一幕发生了:成千上万工人一辈子工龄卖的钱,不值精英集团的一顿饭钱,不值满大街奔跑的一条宠物狗的价钱!被赶出工厂大门的人数之多,可以说是自1929年世界大危机之后最大的一次失业灾难,一夜之间三千万工人被抛向街头,真是“泪血地而成泥”啊!和1929年大危机唯一不同的是,那时工人是被赶出了别人的工厂,仅仅是失去了工作;而现在的工人却是被赶出了自己的工厂(宪法规定工人是工厂的主人),既失去了工作又失去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工厂财产。杀人不过头点地,赶尽杀绝还不算,还要编出歌来加以羞辱,什么“论成败,人生豪迈, 大不了从头再来”世界上还有这么无耻下流的语言吗?对于那些大半生甚至一生都投入了企业,除了一副病体什么都没有的工人来讲,他们怎么从头再来?又靠什么从头再来?这句被网上评为当年十大最无耻语言之首的歌词,充分反映了郑胜利称颂的那些所谓“受过正规教育的文化沉淀”的知识精英的良知和人性已经沦丧到了何种程度!如果说第一轮改革是摧毁了国有企业的技术基础,那么这第二轮改革则是打垮了国有企业的脊梁。基础被摧毁、脊梁被打断的国有企业,就只有被宰割瓜分的命运了。

  于是,第三步的大瓜分,便水到渠成的开始了。先是“国退民进,抓大放小”,后来感觉不过瘾,就干脆直接瓜分,打着管理层收购(MBO)的旗号,不花一分钱的把企业资产划到了自己名下。可怜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的领导下, 宁可20年不长工资,勒紧裤腰带用血汗拼出来的国有资产,14万个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通过MBO变成了精英集团的私人财产(其中还不包括大量的集体企业和市级以下的国有企业)。如果不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和国务院紧急叫停,不仅现在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剩不下来,恐怕连全国的江河湖海都MBO成精英集团的私人财产了。精英集团把中小国有企业抢光后,为外资全面收购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扫清了外围障碍,国际资本大鳄开始登陆,对中国的核心产业和装备工业张开了血盆大口,这次狼真的来了!为配合国际资本顺利吞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控制中国的核心产业、装备工业等经济命脉,精英集团又提出了抓住世界经济一体化机遇,把中国变成“世界工厂”的口号,全世界的资本巨头都来了,全世界的生产线源源不断的向中国转移,与当初英国、日本的“世界工厂”不同的是,这是在世界资源短缺的条件下,把整个世界的资源消耗工业和污染工业转移到中国,形成全世界发达国家一起都来消耗中国资源的局面,如同四邻八舍都拿着锅到我们家来做饭,表面看上去我们家里锅多人多GDP增加了,实际上是大家都在吃我们,等四邻八舍吃完后,我们的子孙吃什么?精英卖国,莫此为甚!
发表于 2007-3-7 11: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连个<物权法>都这么费劲,中国到现在连一个<民法>都没有,真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07-3-7 12: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正在制定中,《特权法》的审议通过将为《民法典》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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