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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mo

这警察有责任吗?该不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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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21: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诸葛清风于03-13-2007 21:12发表的 :
该警察请示后,该领导未给办理搜查手续,如定罪也应先定领导的罪。领导责任制吗[s:23]
针对这个老师还讲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件事。他值班的一天,一老太太报案说邻居家有刺鼻的臭味,怀疑有死尸。出警后还是敲门没人!分别请示领导和指挥中心,得到四个字指示“相机行事”。这门破不破?不破老太太不让走。最后冒着危险从邻居阳台(三楼)跳过去了,结果是一饭盒发臭的粽子。这门要是破了,那就是自的麻烦。领导也给你指示了。
发表于 2007-3-13 21: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案情介绍小女孩的情况我推断她是有能力独自回家的。女孩没有回家,经寻找两个小时后还无音讯,有被拐骗(或拐卖)、性侵害等合理性怀疑,在此情况下女孩的母亲再次报警,接警的警察应当请示领导立案侦查。这是我个人的意见 [s:12]
发表于 2007-3-13 21: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不能大于法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22: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够不够立案侦察我还真不清楚。不过讲了个立线侦察(北京重案大队一部分就干这个)。个人觉得不够立案不是制度,要能直接立案那请示所长时就直接让立了。报到局长那批不批又是他的事了。暑假见习时,有人报一三十多的女的丢了,当时政委的处理也是再让找找,实再找不到再来报(后来知道是跟别人跑了)。个人意见。向版主学习



再发现连回两同样贴,直接删。不用短信通知。有时点提交没反应。实暑无意
发表于 2007-5-3 03: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章办事也犯罪,我替警觉得委屈。
渎职罪,这一罪名的客观要件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并使国家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以满足,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显然不成立。
现在考虑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权。在本案中,警察依相关规定接警出警,对于“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形式管理权”一条不满足,因而不够称渎职罪。

另外,渎职罪要求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例中没有陈述,但是否有下面这种情况:该警察是“合同警”,即只与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不在人员编制,所拿工资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依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警察不属公务员,不具特殊身份,不可能构成渎职罪。
发表于 2007-5-3 06: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tiamo于03-13-2007 17:45发表的 :
破门后有孩子就没事。没孩子的话这警察麻烦也不小。没证据,没法律依据,没领导指示,按规矩办事了。饭碗却没了!有点赌的意思吧。个人觉得挺冤!课上讨论也没个结果他渎职在哪。但死活就渎职了,就判了。就这工作真难作,咋做都是错,没有对!老师最后说:择其轻!怎么做都是错,选做完错误小的!

此案讨论不出什么结果!就是觉得很冤,给大家看看!
领导的指示这么重要?领导什么都知道?都能办好?什么都要请示领导是一种唯上的行为,要误事!可以把责任一推三六九,这不正常!!!。在发达国家(法制健全)我想就不需要这样了,警察你依法办就行了。
发表于 2007-5-8 15: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现在来说,
紧急情况下,
警察是完全可以破门而入的!!
但是前提是在必须要有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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