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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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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3: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8年2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建贵的胞兄李建军在本组村民郭建文家中喝酒时,因故与村民温希伟发生口角,被温打了一拳。李建军便回家叫来李建贵帮其打架。李建贵随李建军来到郭家后,在门口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房间看到温希伟手握一空酒瓶时,便将自己手中的一块砖向温扔去,砸在温的脸上,致温轻微伤。此时,郭建文将李建贵拦住,并向其说明先前是因李建军的过错,温希伟才打了李建军。李建贵听后,便斥责李建军:“都是你的错,你还不赶快回家。”此时李建军已醉酒,不听劝说,仍与人争吵。李建贵便将手中的另一块砖向李建军扔去,打在李建军头上。之后,李建贵等人即搀扶着李建军回家休息。次日晨7时许,发现李建军已经死于家中。法医鉴定:李建军因受钝器作用,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发表于 2007-3-16 15: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可能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 但致人死亡? 十年以上 无期 或死刑?



个人意见: 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应叛最轻的十年 ?
 楼主| 发表于 2007-3-17 21: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量刑尺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构成些罪.由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而被告人犯罪是放任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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