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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03.19日志(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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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6: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晨起床时隔着窗帘感觉到卧室的光线很暗,心中不免有些担心。穿好衣服后下床拉开窗帘,发现外面果然正下着雨。庆幸的是雨不是很大。
    当我赶到律师所时,飞杨yang和诸葛清风已经早就到了,二人站在窗户前,正聆听着雨点的滴嗒声。
    听到脚步声飞杨yang首先回过头来,看见了我。她低声地问我:“今天我们的开业怎么办?”诸葛清风也早已回过头来。我微笑,对飞杨yang说:“你是主任,我们听你的。” 诸葛清风没有说话。飞杨yang停顿了一分钟,又望了望窗外,雨依然在下。
    “看来我们今天开不了张啦!这鬼天气……”她又不说话了。
    按照我们的计划,今天是律师事务所开业的日子。我们决定不举办隆重的庆典,而是把节约下来的钱捐给那些打不起官司的人。但是,开业还是要放些鞭炮的,总要有些开业的气氛吧。
    这时,负责所里内勤的小王也到了。这个小伙子总是很阳光。
    诸葛清风说:“人到齐啦,我们放鞭炮吧!”
    小王拿出了六挂一万头的鞭炮。诸葛清风、飞杨yang和我跟在小伙子的后面,来到门外。天阴沉沉地,春寒料峭。飞杨yang下意识地裹紧了大衣。
    鞭炮劈里啪啦地响着。在热烈的鞭炮声中,诸葛清风、飞杨yang和我的情绪忽然都高涨了起来!毕竟,今天是我们事业的开始。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7: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不开张的油盐店!老祖宗留下来的老话还真准。
    九点半左右,律师所里来了一个三十左右岁的女人。农村打扮,没有带雨具,头发和衣服却只中略微湿了些,看来她是坐公交车来的。她径直走了我的办公席前,表情有点儿紧张。
    我示意她坐在我侧前方的座位上。她坐下,仍然还是紧张。她说:“律师,我有个事要咨询您一下。”
    我说:“您讲吧!”
    女人开始了陈述。她说:“我和丈夫经营了一个塑钢门窗加工的小作坊。十多天前,我们给邻村的一家作门窗,东家欠了我们两千多块钱。”
    我问她:“你是准备起诉那家吗?”
    她连声说:“不,不,我今天来律师所不是想解决那家欠我们那两千块钱的事。我丈夫前两天找那家要账时出事儿啦!”
    我问:“出了什么事?打起来啦?”
    她说:“那倒没有。那天我丈夫去他家要账,东家请他吃了饭,后来,两个人都喝多了点。我丈夫就回家了,晚上听那家妇女说他男人把随身带的四千块钱丢啦。”
    “他们怀疑了你丈夫?”
    “我们是小本经营,拖欠受不了啊。第二天,我丈夫又去要账,那东家就总说丢钱的事,还一个劲地说当时没有外人,这明摆着是说我们偷的。”
    “那东家报案了吗?”
    “没有。昨天又找他要账时他说报案把我丈夫抓进去对谁都不好。”
    “欠你们的钱给了吗?”
    “他哪肯还啊!现在他还对外嚷嚷说我丈夫偷了他的钱呢。”
    依办案常规,我又问了她几个相关的问题。
发表于 2007-3-19 17: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7: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该我为她解答了。我对她说:“你们为那东家做塑钢门窗在你们之间即已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虽然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什么合同呢?这在我国合同法上叫做承揽合同。你们是承揽人,对方是定作人。你们完成了制作门窗的任务,并经对方验收合格,你们就有权取得报酬。对方以丢钱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报酬是不正确的,你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确实丢了四千元钱,不是遗失而被盗窃,他们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为依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达一千元就构成了盗窃罪,应当追诉。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判决某人是否构成犯罪,你的东家在法院未认定你丈夫偷了他的钱之前,是无权对外宣扬你丈夫偷钱的。他不报警,反而对外宣扬你丈夫偷钱构成了对你丈夫名誉权的侵害,也就是诽谤,你丈夫有权起诉他,叫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严重的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女人还是有些担心:“他如果报警,公安局是不是会抓走我丈夫?”
   我回答道:“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很有可能要找你丈夫了解情况,但只要你丈夫没有偷钱,就绝不会受到冤枉!”
   女人脸上的愁云这才渐渐退去。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7: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表于 2007-3-19 17: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刚写到上午九点多,还有半天多的时间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7: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我心依旧于03-19-2007 17:15发表的 :
这刚写到上午九点多,还有半天多的时间呢!
中午大家喝了点儿酒,都高啦[s:12]
发表于 2007-3-19 18: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祝愿你们的生意越来越红火,希望多给论坛的兄弟姐妹们帮忙!!!叫什么律师所???
发表于 2007-3-19 18: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张大吉、开张大吉。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19: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城市猎人于03-19-2007 18:04发表的 :
祝愿你们的生意越来越红火,希望多给论坛的兄弟姐妹们帮忙!!!叫什么律师所???
这个律师事务所是虚拟的,就叫宝坻论坛律师事务所。
我们将通过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故事,向坛友普及法律知识。
律所日志将每周至少推出三个,部分案例来自本区,部分为本市乃至全国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不论是哪一种,在日志中均作了加工处理。
另外,生活中相同或相似案例很多,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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