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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03.21日志(物权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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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0: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天喝酒喝的有点高了,头痛了一天,就没去上班。今天起的比较早,就去 了律师所。我到时飞扬YANG 主任已经到了,在打扫卫生。我打找乎,来的挺早呀。飞扬YANG说,当主任要起带头作用嘛。这时人间过客也来了。人间过客,谈到物权法终公布了,该法历时四年,经过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现在终于通过,实属不易。我们3人就开始讨论学习物权法。(全文见人间过客的发的帖子http://www.ibaodi.com/bbs/read.php?tid-63013.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宝坻论坛律师事务所2007\\3\\21日 日志(物权法讨论)

飞扬YANG主任首先发言:该法开宗明义指出,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制定本法。并且着重突出了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体现了各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这对以后处理案件中保护私人财产提供了有了法律依据.

  同时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针对国有资产被低价转让、出售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状况,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2: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人间过客提出,现在我们接受当事人反映居住小区的车位被开发商外租,致使业主无停车位,只能停在道上,影响车辆通行,还有的开发商将绿地该建成车库外卖,虽然业主不服,想要车库、车位,基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得不到解决,现在好了该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2: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扬发言\\我们现在只是对物权法有个初步了解,以后还要多学多联系实际,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今天就到这,散会.
发表于 2007-3-22 10: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归业主?还是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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