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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搬回孤楼  是否应被强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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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2: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户主站在小楼前

  编者按: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的拆迁房”户主搬回孤楼,还邀请了“散打冠军”护屋,这让法院发出“限期履行通知22日应该拆除该房屋”变成了一纸空文,“重庆最牛钉子户户主搬回孤楼 \"散打冠军\"护屋”一文,在网上掀起了新一轮争议。本网及时汇集整理网友观点,以下是网友言论摘录:

  网友言论摘录

  新华网友:地址、房屋面积、家里情况都相同,但为什么给的补偿不同?开发商、拆迁公司是连骗再蒙,政府强拆,官商配合的默契啊!可苦了百姓啊。

  新华网友:为什么中央对房屋拆迁制定了那么多规定,还有人敢这么胡作非为。其实他们的目的很明显,也就官商勾结。

  新华网友:一定要坚持。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侵犯百姓利益。如果这样的所谓“刁民”多了,我想我们离法制社会也不远了。

  新华网友:在法制经济市场中,开发商不但要有资金实力\\建房技术保证,还应具备对公众的公关能力。其公关能力的表现才是决定是否成为合格开发商的主观能力保证。建议我们的政府在发给开发商经营资格时,不但要对客观实力进行审核,还须要求开发商具备公众亲和手段。因为城市建设不仅只是开放商与政府努力即可,请你们不要忘记了城市的原住民。

  新华网友:不是有钱就可以搞开发。开发应归结属于资金与技术相结合的密集性产业。资金:只是作为开发的初步准备;技术包含:人性亲和及其他与人打交道能力,是开发的必备手段。既然搞不定原住民,又不愿花钱(其证明资金实力有待重新考证),就叫人家钉子户,只是开发商自身懦弱的表现。你开发商要用人家地盘发财,还讽刺的称呼人家,是谁都有对立情绪。对此,造了恶劣后果,不应该由我们的政府来买单。

  新华网友:强势的房地产开发商,常常会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真同情那位吴女士。房地产如此暴利,暴利那里来的?现在就不难理解了。希望法律公正、政府公正、媒体公正,否则,老百姓向谁说理。

  
  媒体评论

  新京报:以“公共利益”标准审视“钉子户”拆迁

  如何解释这起事件当中的“公共利益”呢?目前并没有详细的消息,只是重庆九龙坡区房管局称,拆迁户吴苹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显然,“城市形象”这一空泛概念难以成为让人信服的“公共利益”,况且之所以大坑中的破陋小屋会影响“城市形象”,责任并不在于拆迁户,更在于开发商。此外,该建设项目既非国防、水电等城市基础设施,也不是高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工程,而只是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普通地产项目,与人们理想中的“公共利益”相去甚远。

  红网:我们如何对待“钉子户”?

  拆迁户与开发商不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门裁决。于是,民众对私人房产的保护,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钉子户”?为什么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而让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始终保持敬畏的距离呢?

  南方报业: 最牛“钉子户”能否矫正失衡的法律

  这从一开始就把划入拆迁范围的民众置于不利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拒绝拆迁者被戴上“钉子户”的帽子。这个词背后隐含着两个意思:第一,从法律上说,政府或开发商要求个人离开自己房屋,个人没有拒绝的权利,现在可以钉在这里,但迟早会被拔掉。第二,在政治上,政府认为所有拆迁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拒绝拆迁者即被划入只顾个人利益、妨碍公共利益的顽固分子行列。


   专家视点

  人大副教授称:若物权法生效该案可能另一种结果

  记者就网络上部分网友的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

  网友: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我还就不信这个邪了,坚决不搬看能怎样?

  朱岩: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

  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据河南商报)


  事件回放

  ·“史上最牛钉子户”:我不是刁民 我只要房屋

  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20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

  ·央视关注:“史上最牛钉子户”与拆迁方僵持三年

  重庆市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从2004年开始动迁到现在,三年多过去了,可工地的中央至今还矗立着一栋两层的小楼,成了当地颇为独特的一种景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请看本栏目记者从重庆发回的报道。

  ·重庆最牛钉子户户主搬回孤楼 \"散打冠军\"护屋

  21日下午4时许,在网上被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杨武从深坑般的工地上向上爬进自己早已不住的房子,此刻,距重庆九龙坡区法院通知其“自行搬迁”的“最后时限”还有不到8个小时,杨武和妻子吴苹并不慌张,他们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反而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

  夫妇俩当天还在楼顶上升起了国旗,以表决心。这幢竖立在10米多深的大坑基地上、很是突兀的两层小楼房,在法院作出的3月22日起即可强制拆迁的裁定面前,今天是否真的就要倒掉?

  ·“最牛钉子户”调查:谁把小楼挖成“孤岛”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小楼,它的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犹如一个大海中的孤岛……这是一张在网上广泛流传的照片,极具冲击力地展示了城市拆迁的极端场面,因此被网民誉为“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这幢孤独的小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闹市区已经长达两年多,周边280户均已搬迁,仅剩这1户未搬迁。房主吴苹说,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愿意坚持到底。

  本文转载于新华网
发表于 2007-3-22 22: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支持
发表于 2007-3-22 2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被拆掉了!
发表于 2007-3-23 09: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3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2: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法院称今日不会强拆钉子户房屋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小楼,它的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犹如一座大海中的孤岛……这是一张在网上广泛流传的照片,极具冲击力地展示了城市拆迁的极端场面,因此被网民誉为“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这幢孤独的小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闹市区已经长达两年多,周边280户均已搬迁,仅剩这1户未搬迁。当事人吴某说:“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愿意坚持到底。”


  2007年3月19日下午,九龙坡区法院裁定,要求吴某限期搬迁,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吴某当庭表示不服法院的裁定,表示还要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制日报重庆3月22日电 记者秦力文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及该院限期履行通知的规定,3月22日是法院规定重庆“钉子户”吴某夫妻拆除自己住房的最后一天。根据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吴某夫妻应在今天12点以前拆除自己的房屋。然而,记者今天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获悉,九龙坡区法院23日将不会强制执行拆除重庆“钉子户”吴某的房屋。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这名负责人称,九龙坡区法院虽然对九龙坡房地产管理局诉吴某夫妻住房强制执行案,作了限其在3月22日前执行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的行政裁决书的裁定,但法院使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这名负责人表示,九龙坡区法院目前尚未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因此不可能在3月23日拆除吴某的房子。


  记者还电话采访了九龙坡区法院执行庭的有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目前关于吴某拆除房屋一案的有关案卷还没有拿到该院的执行庭来。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该院明天不会强制拆除吴某的房屋。


  在吴某住房的后面,有来自全国的几十家媒体记者对吴某进行了采访。在这个自发形成的“新闻发布会”上,吴某向记者们讲述了自己房屋拆迁案的来龙去脉。本报记者问:在九龙坡区法院规定的日期内,吴某夫妻会不会自行拆除或搬迁?吴某表示,她并不想做“钉子户”,但在法院的裁定下达后,施工方已经将惟一能进房屋的路全部铲平了,她现在想搬也不可能再搬了。此外,她还表达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她愿意搬迁的愿望。


  吴某最初的愿望就是在原址、原面积和原朝向要相同的房屋。但开发商不同意这一要求,只能根据开发商要求的方式用货币补偿。该补偿协议是地面一层每平方米18841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3785元。而据九龙坡区国土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吴某所住的地区系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最中心地区,目前该地区地下车库已经被炒到1.7万元1平方米了。


  吴某表示,目前虽然已经回“家”了,但由于该房屋断水断电已两年多了,因此在此居住将非常困难。
发表于 2007-3-23 1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


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对此不能认同。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3-23 12: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既然房屋是人家的合法财产,在不涉及公共利益时因无法律上的依据也就不能随便强制拆迁--这明显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违反宪法的。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急需要法律确定,其范围不宜过窄,否则城市改造将举步维艰,也不能过大,否是会使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产生的法律规范产生误解。
    对于本案来说,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基层法院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请示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发表于 2007-3-28 12: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听江平教授讲课时,他多次以此案举例,最终答案是1.补偿合理数额的货币.2.保证其居住条件.
对于公共利益仍然很不明确,私利和公利仍是很难区分.这种情况下,老百姓还是很吃亏,很被动的.
发表于 2007-3-31 20: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qq.com/a/20070331/001262.htm
说明建成后的效果图不就是在说,他们的建设是具有公共利益的吗?
这个公共利益规定与不规定也没有什么大区别
发表于 2007-4-3 11: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已达成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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