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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婚的问题在我们的实际办法过程中接触相对还是很少的.因为,重婚首先需要有两次结婚的行为存在.这里所谓的结婚有两种形式:1.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2.在1994年2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的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而在我们这个地区,各方面相对还是比较发达的,档案制度比较健全,信息联系面广,因此不容易出现重的案件.而在今天我第一次接触到这个案由的实际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某甲(男)来我处咨询,述:某乙(女)与某丙(男)1998年时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自愿进行了登记结婚,当时是通过关系人办理的,二人未到场.而当时办证人员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未在婚姻档案上对其双方进行登记,只是向此二人发放了结婚证书.2003年此二人发生矛盾,某乙想起诉离婚,由于结婚证在某丙手中,某乙便档案管理部门查档.但在档案管理部门未能查找到相关婚姻档案.故未起诉.此后某乙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没有任何联系.在此期间,某乙不知某丙是否起诉离婚(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起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并进行公告送达)但得知某丙曾与他人结婚,是否登记某乙不知,后又离婚是否依法登记离婚某乙亦不知.2006年10月某甲与某乙自愿结婚,在民政机关正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现某丙得知某乙要与某甲结婚,扬言如果某甲和某乙结婚同居,他就要向司法部门举报.某甲问如果某丙是举报,对他有无不利之处,他与某乙的婚姻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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