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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7日,刘女士带着两个孩子乘坐由北京开往河北隆化的4449次旅客列车回老家。火车行驶至怀柔段,刘女士去开水间泡完方便面回来时,看到一名男乘客因争抢座位与自己的孩子发生争执,刘女士赶过去劝阻直至双方厮打起来。刘女士被男乘客打得口吐鲜血、鼻青脸肿。十几分钟后乘警闻讯赶来制止了双方的争斗。列车到达隆化站后,列车乘务员陪同刘女士至隆化县医院就诊。经两次鉴定,刘女士伤情构成轻伤。
刘女士认为,其购买了火车票,就与北京铁路局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北京铁路局应将刘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本起事故中,北京铁路局未能保护刘女士的人身安全,刘女士据此将北京铁路局起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同时追加男乘客徐某(铁路职工)为第二被告。
请问:铁路运输企业该为此承担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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