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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4.11.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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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9: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天气不错,春风栩栩。
到了律师所后,见飞扬YANG和人间过客已经来了。他俩正讨论一个咨询问题。听了飞扬YANG的介绍。事情是这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0: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有一位女士来法律咨询,其称在一个星期前买了一辆自行车,在昨天下班时发现自行车的车胎被毁坏,车身被划的不成样子。经找保安查找谁干的,正好有录象,结果显示是其同事李某所为。李某与其曾挣吵过,这是报复她。为修车她花了修车费40元,但车身被划却无法修补。他来咨询能否要求李某赔新车。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0: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案,只能无奈的对其讲,我国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只能对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即要求李某修车费40元,而不能要求赔偿新车。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女士表示无法接受,称她的车新买的,就这样被划花了,每当看到车时就烦,并且骑出去也不好看。为次车子一直放在家里,已成废车。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0: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如法律上规定惩罚性赔偿就能解决类似问题了。即对恶意侵权者加倍惩罚,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人间过客这时说给将个外国法律讽刺笑话,即有一个人打了另一人左脸一嘴巴被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人赔偿另一人50美金,当庭该人即给另一人100美金,但那个人说没钱找,该人随即给了那人右脸一嘴巴,说不用找了。这时飞扬YANG叹了口气,这到能得到赔偿,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达到损害严重后果才能得到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有位哲人讲的好“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侵害”。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规定惩罚性赔偿,并在以后扩大了适用范围,现在楼房买卖等如有欺诈行为也可适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
在这仍不能适用我们日益发展的要求,其在赔偿范围,额度上均不足。期待法律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发表于 2007-4-12 1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法律的补偿功能太弱了 [s:13]
发表于 2007-4-12 13: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诸葛清风于04-11-2007 20:15发表的 :
对此案,只能无奈的对其讲,我国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只能对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即要求李某修车费40元,而不能要求赔偿新车。

那她的车,下次还被划[s:13]
 楼主| 发表于 2007-4-13 19: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被 划并不影响骑,按现有法律规定,此部分损失只有进行评估才能确定.但评估费用比自行车本身的价值还要高呀.且评估价格不会是车辆的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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