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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红"与"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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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21: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请开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13名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法院试图通过由来自一线的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来实现从情理的角度尽量维护有关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权等方面的案件审判的公正的目的。(新华网)

    从前些日子“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到现在的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如何维护为了社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并且正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勿庸置疑,由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农民工本身就是农民工队伍中的一员,他比一般人甚至是一同审理案件的法官更能理解当事人的感受,更能进行合理的换位思考,也就能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审理有关农民工的案件时,农民工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当事人的代言人,会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当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会想到采取法律途径,“厌诉”情绪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司法裁决的不信任,对法院是否能公正地解决纠纷持怀疑态度。而现在,合议庭中有了农民工的代表,必然会使得农民工对于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避免了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或是采取极端的手段维权,同时,让更多的案件走进法院,使得司法裁决终局性的观念得以在社会上更好的树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但是,让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也并非都是喝彩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第一,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农民工队伍之中,可以说坐在审判台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农民工的“天然同盟军”,在涉及到工资拖欠、劳动纠纷等案件的审理时,人民陪审员极容易在情理上对农民工一方进行倾斜,甚至会先入为主,未审先判,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如何让另一方当事人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担任资格没有很特别的规定,更没有不允许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硬性规定,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能的特殊性,它还是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基础的,在目前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是否能承担起这个重任还是个疑问。即使农民工被任命后会进行专门的培训,但是实际效果如何现在也不好说,一旦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无疑会大大降低审判的严肃性。

    第三,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工作的流动性强、稳定性差,这于人民陪审员要能及时与法院保持联系并且能按时参加庭审的要求就会有一定的冲突,如何避免农民工陪审员“徒有虚名”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提升法院判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以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以司法裁决的终局代替行政裁决的终局,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一目的指引下的任何有益的探索都是我们应当鼓励的,对在这一目的指引下进行的任何有益的改革,我们都应当给它以最大的宽容和支持,哪怕它只是一小步。或许,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是“红”还是“黑”,现在已经不是我们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让这一探索克服它自身的缺点,成功地走下去,实现它的预期目的,真正做到“有百利而无一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温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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