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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4.18日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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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23: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来了两位老人.
老人:这是律师事务所吗?
我回答:是.您 二老请坐.
老人:'谢谢.我想问个事.我的二儿子不孝呀,以前曾起诉过要求承担赡养费,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请求.但其以后也不履行法院判决,现在他又不让我住,把我们两口子赶了出来,在大儿子那住了一段,又在女儿处住了一段.我们想两个儿子的房都是我们两口子给盖的,后来分家分给了两个儿子,二儿子不养我们能将该房收回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23: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到,房产证登记的是谁的名字?
老人: 是我的名字,分给儿子后也没变.现在房产证还在我那呢.
我又问到:现在你的儿子还有其他住处吗.
老人生气的说:他现在一直住在老丈人家,我的亲家没儿子,但就这样他一间也不让住.我的房子分给了儿子,在女儿处住也不公平,我能要回房屋吗?
      我想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赡养父母是做人道德的基本要求.赡养既包括经济的帮助,居住条件的保障,广义上还应有精神的抚慰.
     现在却存在解除分家协议,收回房屋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23: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其提供的情况来看,房屋均是老人自己盖的,所谓分家协议实际是老人将房屋给儿子的一个赠与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
  其特征为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23: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曾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财产交付为准,现在老人虽将房屋交给了儿子,但房屋交付是以办理房产登记为条件,按此该赠于可撤消.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23: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增与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 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但是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为诺成性的合同。 增与人不得以为交付为由撤消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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