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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能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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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06: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某(男)系行政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现年78岁,月工资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与赵某(女)再婚。赵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再婚前赵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经济来源为刘某的工资收入。后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而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十年来刘某的工资收入一直交由赵某管理使用。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依然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将工资卡从赵某手中要回。赵某本来就没有经济来源,因再婚其子女也拒绝支付赡养费。赵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能受理这起案件吗?赵某不离婚,能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吗?
发表于 2007-5-14 0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调解调解,让他们一起过,过不下去就离了,而后分割财产,而后让赵某的子女赡养赵某。
发表于 2007-5-14 09: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出来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07-5-14 10: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还是专家来吧!
发表于 2007-5-14 11: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都兼职去了
发表于 2007-5-14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并应支持相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因为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刘某未进此义务,故赵某可以主张其履行此义务.又因赵某有子女,其子女有对其的赡养义务,他们也应当向赵某支付生活费,因此,刘某应承担赵某生活费的三分之一.
发表于 2007-5-14 12: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飞杨yang于05-14-2007 11:41发表的 :
我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并应支持相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因为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刘某未进此义务,故赵某可以主张其履行此义务.又因赵某有子女,其子女有对其的赡养义务,他们也应当向赵某支付生活费,因此,刘某应承担赵某生活费的三分之一.
和我分析的差不多 就是不会写[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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