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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二审再提精斑异议 公诉人称认罪可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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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20: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五个多小时的庭审,于下午7点5分休庭。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于4月17日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天虎有期徒刑一年。高天虎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与一审时不同的是,此前拒绝律师辩护的高天虎终于接受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李金平二位律师的免费法律服务。


王才亮、李金平二位律师今天为高天虎作无罪辩护。为此,二位律师今日出示了八组证据以证明其观点。


辩护律师在庭上说: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天虎“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某,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高天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王才亮律师在庭上说:高天虎没有诬陷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因为法院判决和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聚众赌博罪。且王某对高莺莺非正常死亡成为疑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正是上诉人告发王某的原因之一。同时,他认为高天虎不是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是“检举失实”,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王才亮说:种种事实迹象,让高天虎怀疑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容留妇女卖淫和聚众赌博,因此得出因“逼良为娼”“致高莺莺死亡”的结论。同时,由于有关方面的主观失误和客观原因,高莺莺案成为疑案,高天虎多次反映无果,只得越级上访,并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高天虎的控告引起社会关注和警方复查的启动,是一个社会的正常反应。事实表明,高天虎没有诬陷王某,也没有“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没有侵犯“王某的人身权利”,没有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今天,因辩护人请求,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李双喜,及该大队城区中队原中队长秦小敏也上庭作证,接受询问。辩护人指出,老河口市警方在初次调查高莺莺案时没有尽职尽责。秦小敏一方面是高莺莺案侦查人员,一方面也是证人,违反回避制度。


一审中,高天虎自称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不想出示。此次二审,高天虎对公安部门关于高莺莺内裤上有自己精斑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结论有前后矛盾之处,且向他出示的是复印件。但他没有出示其它新的证据。


今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高天虎有罪的控诉,但他们没有出示更多新的证据。


襄樊市对此案高度重视。一审时检察机关和法院均作了大量准备。国内著名物证专家陈松出庭作证,支持检方的起诉。公诉人在一审时称,像高天虎这样从令人同情的受害人家属到站到被告席上十分罕见,但考虑到他的遭遇也很不幸,如果他在一审时认罪悔过,应该可以在定罪上予以从轻。
发表于 2007-5-16 06: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莺莺死因再掀波澜

??2007-05-15 09:41:2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高天虎诬告陷害案二审开庭,辩方指警方办案自相矛盾,高莺莺尸体发现前可能被移动
  
  ●高天虎放弃自我辩护,称“你们想咋判就咋判,我出狱后还是要接着告”
    
  本报讯 律师发现了警方办案的矛盾之处,并由此推测高莺莺的尸体被发现前可能被人移动,或者洗衣房平台压根就不是尸体第一现场。昨天,高天虎诬告陷害案二审在襄樊开庭,律师的这一论断令庭审现场人员为之动容,而检方坚持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
  
  昨天下午2时,高天虎诬告陷害案二审开庭。高天虎着暗红色长袖T恤、深蓝色长裤进入法庭,他的右手是北京来的王才亮、李金平律师,左手是襄樊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背后则是近百名旁听人员,还有从广东深圳、河南、湖北武汉等地赶来声援他的网友。
  
  庭审从质证阶段就开始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王才亮先后出示了8组证据,双方围绕高莺莺是否自杀、高莺莺是否有精神病、武警抢尸、内裤精斑是否高天虎所留、高天虎有无诬陷王淑军进行了驳辩。
    
  高莺莺是否遭受性侵害
  
  昨天的庭审大半时间如一审一样在高莺莺是否自杀上盘桓。王才亮律师质疑说,2002年3月12日晚上,高莺莺死亡。公安鉴定她是自杀,但是却找不到她自杀的原因,也没有一个人看到高莺莺跳楼。
  
  检方称,根据当时的现场勘查和去年公安部专家的现场实验,这些证据表明高莺莺确系跳楼自杀身亡。公安确实没有找到高莺莺跳楼的原因,但有时候一个人自杀很难找到原因。
  
  律师认为当晚公安的勘查工作极其粗糙,但却迅速确定了高莺莺是自杀,“在第二天法医已经取了高的阴道拭子(取样),为什么后来没有做鉴定?一个女孩子是否遭受性侵害,做这个鉴定是最直接有力的说明。
  
  检方辩称,该查的都查了。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这个鉴定了。
  
  律师提出,证人魏江波的证言与公安鉴定有矛盾之处,可能高莺莺的尸体在被发现前被人移动过。
    
  高莺莺是否有精神病
  
  检方认为,高莺莺有精神病不排除是自杀原因之一。公安在侦查中询问了高的多位同事,均反映她性格内向,有精神病倾向。高的中学同学和班主任也证明,高莺莺在辍学前经常上课时站起来说胡话。高家所在村里的两个诊所医生也说陈学荣领高莺莺去看过精神病。
  
  高天虎和律师均反驳,能够说明一个人有精神病的惟一证据是病历,检方能否拿出高莺莺患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如果高莺莺有精神病,宾馆如何能容忍她上班半年?
    
  “武警抢尸激化矛盾”
  
  王才亮指责老河口领导滥用警力,尤其不该有武警抢夺高莺莺尸体,这个举动激化了矛盾,引发了高天虎连续多年的上访告状。
  
  检方首先表明,并不同意用抢尸这样的字眼。高天虎及其亲属在宝石宾馆停尸闹丧,堵塞省道交通,老河口领导班子经集体讨论后动用武警将尸体从宾馆搬移至殡仪馆,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而且那10名武警也没有携带枪支。
  
  高天虎高声说,是两卡车武警来抢尸。
  
  王才亮指出,调用武警要经过湖北省委批准,老河口市委凭什么调动武警。没有证据表明湖北省委批准了这次行动。一旦调用武警镇压群众,只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此时,来自深圳的女网友鼓起掌来,被法官以扰乱法庭秩序驱逐出庭。
    
  赔偿款多由慈善基金支付
  
  此外,控辩双方还就高天虎是否对王淑军构成诬陷进行了驳辩。庭审还表明,高天虎后来获得的老河口市的赔偿除宝石宾馆赔偿的6300元外,其他4.27万均支取自该市慈善基金。王才亮不满地说,一宗糊涂了结的案子却要纳税人来埋单。
  
  王才亮律师又指出公安办案过程中有多处违规之处,比如公安人员秦小敏在刚刚被案件复核组用为证人调查后,又作为侦查人员参与办案。
  
  昨天,律师要求出庭的10位证人只有秦小敏和李双喜到庭,王淑军等均未出庭。
    
  内裤精斑新增两份证据
  
  内裤精斑仍是昨天庭审的一个焦点,检方称公安部的鉴定毋庸置疑,高天虎则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并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新证据,其中一份表明公安在送达内裤精斑通知时程序不规范。王才亮认为公安部鉴定亦存在程序不完备之处。
  
  庭审接近尾声,高天虎放弃自我辩护,他说,你们想咋判就咋判。我出狱后还是要接着告。
  
  检方最后说,高天虎称王淑军派人奸杀高莺莺完全是捏造的,其诬告陷害王淑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希望二审法庭驳回高天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4月17日,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高天虎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并入狱一年;4月23日,高天虎提起上诉)。
  
  昨晚近七时,主审法官宣布,法庭将对各项证据进行认真评议,该案择日宣判。
    
  法医鉴定与证人证言有明显矛盾
  高莺莺之死迷雾
    
  因为高天虎是否构成犯罪与其女儿高莺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是否清楚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昨日的二审,高莺莺的死因仍然是庭审重点之一。辩方认为,高莺莺案复查组认定高莺莺是自杀坠楼,可是,办案人员却对法医鉴定与证人证言中的一个明显矛盾之处未加审查。
  
  宝石宾馆工作人员魏江波在高莺莺坠楼的第二天接受了警方的询问,他也是第一个发现高莺莺尸体的人。在对警方的陈述中,他连续两次清楚地说,发现高的尸体在宝石宾馆主楼后洗衣房顶后,“我爬到楼的平台上,看见高莺莺头朝东、脚向西、面向北侧躺在平台上。”魏江波的陈述表明高莺莺应是身体右侧接触地面。
  
  而警方对高莺莺死亡的鉴定书和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以及根据现场勘查所提供的5张尸检照片显示,“高莺莺损伤有鼻腔、右外耳道出血,鼻腔血流方向自鼻腔经左颧骨两侧流,右外耳道血流方向自耳道流向颈部,两处血流方向一致”,这就清楚地表明死者躺在地上是左侧身体接触地面,而头东脚西、身体左侧接触地面应是脸向南。
  
  魏江波的证言与法医鉴定的结果相反。法医鉴定与证人证言都没有做假的话,出现这样的矛盾只能说明:要么,洗衣房的平台不是第一现场;要么,在魏看到高莺莺之前,高的身体已被人动了。谁动的?这样一个大问题,复查组的专家们似乎也忽略了,没有追查。
  
  针对辩方提出的此疑点,检方表示:魏江波并不是专业人士,他上到平台后的位置都有可能影响其方向判断。而辩方则认为:魏江波是宝石宾馆的员工,他对宾馆的东西南北不会弄错的。
    
  ■庭审焦点
      
  王淑军是否无辜,高天虎是否诬告?
    
  检方: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的内裤上,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陷,意图使王受到刑事追究。高还向有关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方:高天虎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犯罪事实强加于王淑军。本案中,王淑军是否无辜是上诉人高天虎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关键所在。
    
  1、王淑军涉嫌组织、容留卖淫
  
  证人付桂姐接受公安询问时说,在高莺莺死亡之前,她带着四个姑娘在宝石宾馆陪舞,并坦承如果客人提出性要求,姑娘们也不会拒绝。宝石宾馆工作人员曹会柱也证实,卖淫者住在客房里,每挣到一笔钱,就自觉地给宾馆提50元钱出来。以上证词证明在宝石宾馆长期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宾馆的主要负责人王淑军是推脱不了其责任的。在宝石宾馆长期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的情况下,高天虎怀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军“逼良为娼”的结果,属于合理的怀疑。
    
  2.王淑军涉嫌聚众赌博
  
  去年11月4日,王淑军的弟弟王贤伟(又叫王勇)已经因赌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法院的判决显示:2002年3月,王贤伟在任老河口市宝石宾馆经理期间,准备在宝石宾馆开设百家乐赌场。经宝石宾馆承包人王淑军同意,王贤伟便购置赌具,雇请赌场服务人员。2002年3月15日晚,王等人邀请20余人在宝石宾馆十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
  
  事实表明,没有王淑军的拍板同意,宝石宾馆的赌博活动是不可能进行的。在高莺莺非正常死亡后的第二天,高天虎就向老河口市委工作组及警方反映了事发当晚宝石宾馆存在聚众赌博活动的问题,但警方对这一重要问题是敷衍了事,这样的查案更使高天虎有理由怀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是王淑军“逼良为娼”的结果,并且不相信老河口市警方的“自杀”结论。
  
  辩方认为,上述事实表明高天虎没有诬陷无辜,他对王淑军的指控均有一定的事实为前提,因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令人费解的是,王淑军的聚众赌博活动和组织、容留卖淫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告发者高天虎被捕入狱呢?是谁无视《刑法》关于赌博罪和容留卖淫的规定,充当了保护伞呢?
    
  高莺莺死因成谜 辩方指警方渎职
    
  检方:高莺莺死亡后,警方做了大量工作,现有证据证明了高莺莺确系自杀坠楼身亡,虽然由于条件所限工作有不细之处,但并不影响这个结果的客观性。王淑军派人奸杀高莺莺是高天虎自己捏造的。
  
  辩方:高莺莺死亡后,警方的侦查活动存在着重大的难以弥补的失误,不能不让高天虎生疑,从而认为是王淑军的“逼良为娼”“致高莺莺死亡”。事发当晚,老河口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长秦小敏等人出现场以及第二天其他人出现场,都没有尽职尽责,至少存在以下9点失职:
  
  ①天黑便可不现场勘查? “因天黑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不能成为不进行现场勘查的理由,而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
  
  ②当晚车辆登记因何不查 当晚进入宝石宾馆的车辆都有登记,侦查人员没有顺藤摸瓜,展开调查,致使可能的疑凶逍遥法外。
  
  ③指纹、鞋印为何没有提取 如果高莺莺真的是从九至十楼的窗户上跳下去,窗户应当有指纹、鞋印。警方一名警察说指纹被重叠而失去价值;另一名警察说没有指纹、鞋印,这显然是谎言。因此,现场勘查没有提取指纹、鞋印是失职
  
  ④宾馆聚众赌博问题 死者家属当时就提出宾馆当晚有多人赌博的问题,现已经查明属实。而老河口市警方却未认真调查和认定。
  
  ⑤死者阴道取样何在 2002年3月16日上午,法医在高莺莺的阴道里提取了拭子(取样),只要检验便可判定是否受到性侵害。然而,在无人目击高莺莺的坠楼过程即缺少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阴道里提取的拭子是最重要的证据,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警方却不作检验,有悖刑事侦查的一般常识。
  
  ⑥鞋子、纽扣现在何处 刑警说在现场发现了鞋子、纽扣,为何不提取保存并交家属辨认?(证物)现在何处?
  
  ⑦血鞋迹因何不鉴定 在找到高莺莺尸体的洗衣房平台上发现了血鞋迹,为何没有进行鉴定?这个血鞋迹是谁的?
  
  ⑧证人证言与法医鉴定结果相反 证人魏江波的陈述表明高莺莺应是身体右侧接触地面,这与法医鉴定的结果相反。这样的矛盾为何没有发现?
  
  ⑨为何不尸检 对于高莺莺的死因,其亲属以将尸体抬到宾馆的行动和多次口头质疑表示强烈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尸检却未尸检,是失职。
  
  辩方认为,这些失职行为,严重违反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是使高莺莺的死因成为不解之谜,致使高天虎上访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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