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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挂失支取丈夫存款邮政局应否履行兑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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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6: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柴某于1998年至1999年间共在慈溪市邮政局洋山储蓄所存款65000元。近日,当柴某去邮政局支取该笔存款时,邮政局以该笔存款已经被柴某的妻子项某持柴某本人证件挂失后支取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柴某将慈溪市邮政局告上法院,要求邮政局履行该笔款项的支付义务。
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处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5-22 16: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经浙江省某基层法院和宁波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2004年5月2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慈溪市邮政局向柴某支付65000元存款。同时建议慈溪市邮政局在支付柴某该笔款项后可以向柴妻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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