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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诬告陷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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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7 13: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普法网武汉5月24日电 记者胡新桥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高天虎上诉,维持原判。

  高天虎诬告陷害一案,曾由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高天虎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襄樊中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高天虎女儿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依据充分。

  针对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实验结论不具有证明力的辩解、辩护意见,襄樊中院认为,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确定高莺莺死亡原因,在事发现场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侦查实验结论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相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在复查高莺莺死亡案件时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辩护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无效的辩解意见,以及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未查明高天虎是何时、何地、以何手段把精液留在其女儿内裤上的质疑,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并进行说明。

  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淑军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赌博罪,并非无辜之人,以及高天虎主观上不“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即便检举失实,亦系错告,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辩护意见,襄樊中院认为,高天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及其一系列控告行为,是明显有在未掌握王淑军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使王淑军受刑事追究的意图。而王淑军是否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赌博罪,与本案无关。
发表于 2007-5-27 16: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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