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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级别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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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2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从审理再审案转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

                      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级别将提高

    中国普法网武汉5月28日电 记者王斗斗 全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将发生重大改变,即从过去审理再审案件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
  “最高法院正在推动全国基层法院都来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今天接受本网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审判监督改革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转换提供了契机。
  宫鸣透露,根据目前改革的情况看,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将发生变化,再审案件的管辖级别将会被提高,即由上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同时,民事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将会被调整,民事一审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来审理。
  具体来说,对于中级和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同一辖区的案件,不是以标的额确定,主要由基层法院受理。
  “有的民事案件虽然标的额很大,但它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这样的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来受理。”宫鸣解释道。
  “如此一来,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再审案件的数量将大幅减少,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就需要及时转换,应该投入更大的精力去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花很大的力量去保障一审案件的质量,从源头上解决案件质量的问题,减少申诉案件的数量。”宫鸣说。
  把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全国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主要职能也是基于基层法院加强司法管理的需要。宫鸣表示,审判改革虽然使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均有很大程度地提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审判流程容易出现“梗阻”,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有时得不到及时发现。
  “法院领导受主管范围的限制,不能在同一个信息平面上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全院的审判工作,整体合力推进不够,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宫鸣说。
  分析了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基层法院审监庭主要职能的原因,宫鸣还向记者透露说,有关再审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后公布,将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进一步细化,以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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