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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又来了,立法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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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10: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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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10: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赶快立法吧,我们公司的一线职工很辛苦!
发表于 2007-6-28 11: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是该立法了,鉴于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目前劳动法里关于对气温超过40度应该停工的规定,明显不合时宜,经人大和劳动部门的商议,决定改为气温超过100度才能停工,并责令新闻及气象局不得发布气温在40度以上的天气预报,为了显示我国新闻自由及政府对人民健康的责任感可以事后补报!
发表于 2007-6-28 11: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不要忘了,不工作是舒服了,但也没钱赚啊,呵呵
发表于 2007-6-28 2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时报》报道,本月初,我国持续出现高温天气,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表示应对高温工作工人发放津贴。近日,热浪席卷广州,记者就高温津贴发放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发现超过八成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机会享受这一待遇。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从6月开始享受这笔津贴或者类似福利待遇的人群,大多数是坐在空调房中工作的白领。

  大多数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无法享受高温津贴,而一些坐在空调房中的白领,却领到了多达600元钱的补贴。这种“倒挂”,使那些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工人怎么想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对高温津贴的发放,切实起到监督作用。而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把高温补贴给忽略了。这样的单位之所以敢这样做,无非是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体力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比较容易找到。


  当然,也正是因为劳动力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状况等方面的原因,也许在短时间内体力劳动者还无法通过劳动力市场既有的供需关系,来纠正用人单位对自身利益的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之所以无视四部委关于高温补贴的通知,还在于“通知”的“震慑力”不够大,不像专门的法律法规那样更能令人产生敬畏感。我国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十分欠缺,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高温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国家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中仅有“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规定,这只是属于一般性劳动保护规定,操作性不强。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出台过临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高温劳动保护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主要针对的是室内高温作业,对于以建筑施工为代表的户外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没有明确的、硬性的规定;二是对高温作业的规定一般属于“补偿性”规定,在现代社会,“补偿性”规定显然不如“预防性”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更能体现对户外作业工人的关怀。


  据了解,在高温期休假制度方面,欧洲一些国家的劳动法规做得比较好。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借鉴这些国家的劳动法规,把我国高温期休假的相关规定法律化,并明确规定,哪些工种在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时必须停工或采取调整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等措施,则无疑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进步。
发表于 2007-7-4 18: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立法了,
空调不低于26℃拟立法
2007-07-04 09:12:30  转载   



空调不低于26℃拟立法

  “夏季室内空调不得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有望以国务院立法的形式得以确定。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草案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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