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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6: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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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他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也是完全由双方决定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对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降低。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应当推定你同意按每次违约计算违约金,而不是按照每日计算。你的合同的文字不解释出是按日计算违约金的。但是,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高于这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你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他说:“我咋计算我的损失呢?”
我问:“你买这所房产的目的是什么?是居住吗?”
他回答道:“是啊。”
“你曾经因房产证问题导致过经济损失吗?”
“没有。”他迟疑了一下回答道。
我对他说:“那么,你就无法主张损失了,只能要求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了。”
“开发商在欺诈!”他听了我的话叫出声来“他们挖好了陷阱等我们往里跳啊!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法律也太不健全了吧?!”
我无奈地告诉他:“并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你没有好好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签订购房合同这么大的一个事,应当谨慎才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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