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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受理了一件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河南人,2006年到我论坛社区打工,07年7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论坛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件基本情况:
甲2006年5月来到论坛社区打工,因无正当职业,四处闲逛并与某乙,某丙结识(此二人在逃).三人商量,找车\"碰瓷\"来钱容易.后经预谋,其三人租赁某汽车公司的白色夏利一辆,携带棒球棍等做案工具,在论坛东郊路上,采取超车后紧急刹车等方法,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假象.之后禁止对方报警,并对对方车上人员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索要财物.并非法占为已有.被害人事后报警,某甲被抓获,乙丙二人再逃.涉嫌罪名抢劫.
受理案件后,已与论坛公安分局刑警队取得联系,并了解到了上述基本案情.但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做案起数,涉案财物金额及被害人伤情情况均不了解,待日后阅卷时详细了解.已经与警方预约了会见当事人时间,准备好会见相关手续及资料,为案件顺利办理做好充分准备.
依照<刑法> 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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