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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律师所2007.7.16日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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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2: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午十点钟,有一位二十四、五岁的女子走进了律师事务所。
  她的面容显得有些憔悴。开口讲话时怯怯地。
  她对我缓缓地说:“律师,我想离婚。”
  因为现在的“八十后”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婚后经常因一些琐事就闹离婚,这种事我们经常遇到。出于职业习惯,我第一个问题便是问她“你想好了吗”。
  她这时却出乎我意料地坚定:“我坚决和他离婚!”
  我问她:“你们结婚多长时间了?”
  她回答我说:“我们结婚只有七个月。”
  “你们之间有什么问题?”
  “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确立恋爱关系后却很少在一起,虽然结婚前处了对象有一年半,但总其在一起的次数也没有七八次,都是过年、过节的时候。那时候他表现得挺好的,对我也很关心。谁知道结婚后,他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结婚后,我们都在厂子里上班,每天我回家做饭,他连手都不搭,只是躺在床上等饭熟了吃现成的。衣服脏了就随处乱扔,我洗好了还要给他放到他能随便就能见到的地方。我在厂子里上班很累,下班到家所有的家务都是我做,说他两句,他就嫌我唠叨。我没想到他的脾气那么暴躁,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他就能和你大声吵吵个没完没了,有好几次,他还出手打了我。”她继续说道。
  我问:“你们结婚以来,你发现他有赌博或者吸毒等恶习吗?”
  她回答我:“没有。他只是抽烟,还不是太勤。他从不赌博,也不喜欢喝酒。他不吸毒。”
  “那么,他殴打你伤得重吗?”我问。
  “只是动手打一、两下,当时觉得挺疼的。没有伤。”
  “他与别的女人有关系吗?比如说与她人重婚或者有同居行为?”我又问。
  “没有。我从未发现他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她说。
  “他同意离婚吗?”
  “不。他不同意。一周前我们吵架了,我提出离婚,他坚决不同意。”
  我说:“如果只有一方坚持离婚,则要向法院起诉了。”
  她问:“那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你需要向法院提交你的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和其他相关的证据,主题是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你们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及你个人财产的证据。”
  “律师,我能离成吗?”她有些担忧地问我。
  “我觉得你的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如果你坚持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继续分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当然,我觉得你们如果沟通到位,成就幸福婚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你是不是考虑一下我的这个建议呢?”
  她迟疑了一下,说:“谢谢你,律师。我现在脑子很乱,我回去后想想。”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22: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发表于 2007-7-25 21: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过客,还是劝劝,别离
发表于 2007-7-28 2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不要轻易谈离婚! [s:18]
发表于 2007-7-29 19: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过不到一起就离呗

好聚好散
发表于 2013-6-19 13: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宝坻天衡律师 白律师 15002287143    我将尽力帮你解答法律问题,宝坻的朋友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我,以诚相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请记住咨询电话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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