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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取款遭拒悬梁自尽  信用社管理过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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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6: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因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储户刘凤成帐户内2万元丢失,给刘凤成造成极大刺激导致其自杀,刘凤成的妻子、父母、子女遂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日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刘凤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吉林省靖宇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9日,刘凤成在吉林省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尔轰镇信用社存款人民币2万元,存期3年。到期后,刘凤成取款,那尔轰镇信用社工作人员称该款已挂失拒付,刘凤成于2006年12月20日向吉林省靖宇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在诉讼期间的2007年1月27日,刘凤成在自家上吊死亡。

  靖宇县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对刘凤成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吉林省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刘凤成于2003年3月29日在海龙精神病医院住院,2003年6月2日出院,出院后医嘱坚持服药、定期复查,刘凤成没有复查过。原告刘桂芝与原告刘文玉生育六名子女,均成家具有扶养能力。

   靖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凤成曾患有精神病史在海龙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医嘱要求坚持服药、定期复查,而刘凤成没有复查过。因刘凤成的死亡系其主观造成,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七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工作上的管理责任导致刘凤成的存款被挂失并提取,刘凤成因此受到刺激上吊自杀。对于刘凤成的死亡,虽系其主观造成,但与被告的管理过错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40%,共计30683.84元。
发表于 2007-7-28 18: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啊。
发表于 2007-7-30 17: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支持的比例高一些. 我认为应在20%左右更公平一些.
发表于 2007-7-30 19: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叫救命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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