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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朝断案-------保护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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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20: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清代的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的规范主要是情和理,而不是法律。光绪18年(1892年)8月,四川南部县衙门受理的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就是依据情与理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
亲家 反目为仇对簿公堂

  光绪13年(1887年)腊月,四川南部县罐子垭乡的梁凤止经媒人介绍,与一个名叫范四英的女子订了婚,并相互交换了庚帖(记载各自出生年月日时的帖子)。按照川北地区婚俗,男女双方互换庚帖,就是说双方都有了明确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好事多磨,就在梁凤止和范四英订婚不久,为巩固边防,清政府在四川招募新兵,梁凤止被招到新疆东北部边境——巴里坤县的清兵马队守备营从军。为了不使这桩美好的姻缘搁浅,临别之际,梁凤止对他的未婚妻范四英保证:三年之内一定回家完婚。可三年过后,梁凤止又从巴里坤县调到了精河县,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回家完婚。

  范四英的父亲范智荣见梁凤止没有如期履约,便有了图财悔婚之念。在收了彩礼之后,即以“男方违约”和“女大当嫁”为由,将其女许配给一个叫向开洲的人为妾。岂料范四英与意中人梁凤止心有灵犀,于是,暗中把自己将为人妾的信息通报给梁凤止的父亲。梁父得知情况后心急如焚,担心儿子的婚事泡汤,便邀集族人借来花轿,连夜将未过门的儿媳强行抢回家中。向开洲见将要到手的小妾被抢走,便唆使范智荣状告梁家强抢民女。于是,范智荣与梁廷耀这对“准亲家”便反目为仇、对簿公堂。

家书 道出原委释疑解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廷耀呈上了儿子的两封书信。作为本案的“书证”,这两封家书是解读当事人为何不能“如期履约”的重要文字材料。书信寄自新疆精河县,收件人分别是梁凤止的父母和岳父母。他在给父母的信中表达了浓浓的思乡之情,也流露了从军在外的种种无奈。在写给岳父母的信中,他详细解释了三年不归的原因,希望岳父母能够谅解,并表示“所有令嫒每年应需布匹度用婿一面承当,决不食言”。

  审案的县令从两封书信中清楚地了解到,梁凤止是一个重情义、讲信誉、有责任感的人。他知道,当事人虽向女方家人郑重承诺:“三年回家完配”,并留有字据给女方。可踏上漫漫从军之路后,戎马倥偬,辗转于边陲要塞。其父多次去函催促回家完婚,梁凤止也数次向上峰请假,只因精河县位于阿拉山口与霍尔果斯口岸的交汇处,系北疆交通要冲,梁凤止军务在身,终未成行。由此可见,梁凤止未能如约完婚,并非存在主观故意,实在是“人在军中,身不由己”。

裁决 不偏不倚入情入理

  审理这起婚姻民事案件的县令,名叫张贤符,进士出身,是从渤海之滨的山东“交流”到四川任职的。作为清朝基层政权的行政长官,他显然知道,梁凤止虽一介士卒,但“稳定军心”对于巩固清王朝政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仔细审阅了当事人双方的诉状和恳状以及相关材料之后,县令张贤符对案情作了客观的分析和评判:梁凤止逾期不归自当凭媒退婚;范智荣显系贪图钱财;向开洲既已有妻不得停妻再娶;梁廷耀率领多人抢人家处女,属不知法纪。

  最后,县令张贤符不偏不倚、入情入理地作出了如下裁决:“除将梁廷耀等分别责惩外,仍饬范智荣将范四英领回,再等候半年。若明年三月梁凤止不归,候至六月底方准择配另嫁;仍不准与向开洲议婚。梁廷耀亦不得藉口阻挠。着即具结完案,此判。”

  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适用的法律渊源,情与理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它既包括国家大法、民间习惯、道德规范、儒家经义,又关联客观事物存在与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人们的生活态度、内心情感、价值取向,还涉及具体案情等等。情理既是清代司法审判的法源之一,更是清代法律适用的价值基础。品读这起婚姻纠纷案件的相关案卷资料,可以使我们窥视清代县衙的判案风格,也可以隐约看到一个王朝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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