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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存车场摊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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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6 20: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讯  一辆大客车被人放火烧毁,车主将存车场告到法院索要赔偿,存车场则以车主损失应由放火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后,存车场与车主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存车场向车主支付22万元的车辆修复费和营运损失费等赔偿;存车场拥有向犯罪分子追偿的权利。
  法院查明,原告天津市方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租用的一辆金龙牌大客车存放在被告天津某公司开办的存车场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被告公司一直每月向原告公司收取180元的存车费。

  2006年12月23日凌晨,原告公司的上述大客车在被告公司存车场被他人放火焚烧,存车场报警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事后,原告公司以被告公司未尽车辆保管义务导致其车辆、营业、运营管理、工人工资等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公司车辆被烧毁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原告公司的损失就应由实施纵火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烧毁车辆进行了评估,结论是涉案车辆的修复费用为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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