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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而在1997年8月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得更详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看来,禁止体罚学生是法律要求的,严肃得很,马虎不得啊!
于是在今天,只要你老师体罚了学生,那么学校领导、教育局、家长、舆论就会对你施加很大的压力与处罚。
呵呵!
学生错了,你老师不能体罚,人家要保护学生;老师错了,你老师就认倒霉吧——人家要处罚你,天经地义!
这样,教师不能体罚学生,就成了教育中的一个“盖棺定论”!
但是我仍然要“找死”问一问:学生真的就不能受到一定的体罚?
有人说:教育中没有体罚,就象是一个国家没有监狱一样。对于有成熟判断力的成年人也需要有肉体上的惩罚,何况是对于没有成熟判断力的未成年人?真正的教育需要体罚,就像是一个真正的国家需要监狱一样。
多在理啊!
再看看道格拉斯的故事吧。道格拉斯是美国《芝加哥快报》的编辑总监,来中国做教育援助自愿者。
道格拉斯与妻子离婚后,5岁的小女儿琼妮归他抚养。他们父女俩达成了一项“君子协定”:谁撒了谎就必须接受对方的惩罚。一次,小琼妮将幼儿园的拼图游戏板偷偷带回家,并撒谎说是同学给她的。父亲得知真相后,除了要她退回玩具、当面向老师道歉之外,给出三种惩罚要她选择:1、一个星期不能吃冰淇淋;2、取消周日的野餐;3、接受肉刑——在屁股上狠揍两巴掌。琼妮选择了第三种。于是道格拉斯打电话把前妻叫回家来当“监刑官”。
几天后道格拉斯也尝到了一次被体罚的滋味——这就不详述了。
你看,就在标榜自己非常讲究“人权”的西方国家亦有体罚手段。据说,北美的大多学校都是设有禁闭室的!
可见,体罚在教育中不可或缺,没有体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教育的体罚就如同是“闯红灯”后的交通处罚,是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们为什么就忌讳对学生的体罚?
所以,我倒是呼吁体罚回归到教育中来。
当然,体罚只是一种手段而绝非最终目的。体罚的目的是使受体罚的学生改过自新,使大多数学生受到警戒。
其次,我认为体罚至少要注意这样两点:一是要有度,不能伤及学生的尊严,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二是体罚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不单一使用体罚手段,应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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