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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8: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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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是目前世界上产量最大,用途最广的一种电池。销售额占全球电池销售额的30%以上。我国铅酸蓄电池年产量近3000万KWH。这类电池的污染主要是重金属铅和电解质溶液的污染。铅能够引起神经系统的神经衰弱、手足麻木,消化系统的消化不良,血液中毒和肾损伤。
2.2 废电池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
废弃以后的镉镍电池和含汞电池等含有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后,会因长期腐蚀作用而破损,导致重金属和酸碱电解液逐渐泄漏出来,污染环境,长期作用,可能直接或间接危及人们健康。废电池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途径,主要是首先废电池进入城市生活垃圾,随生活垃圾进入填埋、焚烧、堆肥的过程中。我国目前填埋处置水准较低,许多垃圾处于简单堆放状态,废电池的重金属会通过渗漏作用直接污染水体和土壤。在土壤和水体中的重金属离子会被植物的根系吸收,当牲畜以植物为食料时,体内就积累了重金属,经过这条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重金属就会在人体内富集,在某些器官中积蓄造成慢性中毒,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及肝脏功能。而在焚烧的过程中,废电池中的重金属会因高温挥发而被烟气带走,进入空气中的重金属可通过呼吸直接进入人体。
3. 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
3.1 废旧电池回收现状
据了解,我国目前废旧电池回收率却不足2%。北京市每年产生废电池近6000吨,约占垃圾总量的0.15%。1998年北京市垃圾回收中心成立,近4年来共回收废电池400多吨,集中放置。每年回收来的废电池仅占年度产生废电池的1.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近50%的回收利用率。上海市从1998年5月开始启动废电池回收工作,废电池回收点也是逐年递增,迄今为止全市已设置了四五千个废电池回收点,共回收废电池100余吨,但这与全市每年产生的大约3000多吨废电池相比相去甚远。
美国是在废电池污染管理方面立法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废电池处理厂。美国规模最大的电池回收组织是RBRC,这是一家非盈利的民间环保机构,RBRC的主要两大任务是公众教育运动和电池回收计划。它得到300多家电池生产商的赞助。2002年,回收了3百40万磅的可充电池,较2001年上长了12%。到2003年,RBRC在美国和加拿大设立了30000多家电池回收点,以回收可充电电池。仅在2003年上半年,就回收了2百万多磅的可充电电池,较2002年同一时期,上涨了30%。日本从事废旧电池回收的最大组织是北海道的野村兴产株式会社,其每年由全国回收的废旧电池达13000吨,占日本废弃电池量的20%。奥地利1967年就建立了废干电池回收体系,回收量占销售量80%以上。
3.2 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和宣传教育
3.2.1 宣传教育
在废电池回收宣传教育方面,欧盟提出了电池销售商、生产和进口商有教育公众的责任,同时每年应向环保部门汇报当年的回收协议实施情况。美国除在法令中规定有教育公众的要求外,RBRC通过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进行电池回收公益宣传,总的接受公益宣传人次达222百万次。RBRC还聘请无线电电力专家作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宣传,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公司宣传网站,设立了免费热线电话。RBRC还特地制作了一套有关电他的科普材料与录像带,免费赠结各地中小学校,供三、四年级的小学生上科技常识课时使用。我国目前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方面的宣传教育非常少,居民对废旧电池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普遍的自觉收集、自觉上交的意识,所以废旧电池回收还是难以形成不了规模,也不利于对废旧电池形成产业化经营。
3.2.2 立法管理
世界发达国家对电池低汞化生产和废弃后分类回收的责任进行了立法管理。
德国1998年4月颁布了《废干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处理法令》。法令对电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提出了要求:降低碱性锰电池的汞含量;电池生产商必须建立对电池中所含危险物质的再生利用处理设施;生产商和销售商负有回收所有废干电池和对民众进行回收利用宣传教育的责任,同时要求生产商必须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因回收和转运旧电池所发生的费用。日本从1986年起要求降低含汞电池产量和一次电池中的汞含量。目前已禁止在一次电池中使用汞。美国1996年颁布了《含汞电池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令》,法令要求分阶段禁止含汞电池的使用;建立有效的方法来回收利用和处理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其他规定的电池;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可充电池的外表上须贴上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任意丢弃,须妥善处置”字样。香港环保署在2002年4月组织发起了手机电池回收和再利用项目,设立了75个回收点,放置手提电话电池收集箱。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废电池的法令,只有行业性的规定。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部门于1997年12月31日曾联合下发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根据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需标注汞含量(如:注明\"低汞\"或\"无汞\"),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2001年,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向所有电动自行车工商企业发出了行业自律公约。公约要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与废旧电池回收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在产品说明和销售指南等资料上必须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的具体条款;所有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杜绝买卖漏液、漏电、性能低劣的铅酸电池等。
3.2.3 回收网络体系
美国建立了采用不同颜色的收集箱收集不同类别的电池。美国电池回收组织RBRC采用三条途径来回收废旧电池:零售商回收,零售商与RBRC签订协议,RBRC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成本和运输成本,这是一条简单、方便的回收途径;社区和公共服务机构回收,RBRC向社区提供如何进行回收家用电池方面的信息,并且免费提供回收容器和其他材料;商业回收,RBRC向回收商提供非家用便携式可充电池方面的信息,RBRC负责所有的回收费用,发货人只需负责运输成本。
日本在《再生支援法》中明确了镍镉电池和干电池由消费责回收至再生企业的三个渠道: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自治体集中转交;由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机器的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从而完善了回收渠道。此外,日本通产省发动各地方自治体试行干电池分类回收,以保证再生单位的需要。
为加强对废电池的回收管理,德国实施了废电池回收管理新规定。规定要求消费者将使用完的干电池、钮扣电池等各种类型的电池送交商店或废品回收站回收,商店和废品回收站必须无条件接受废电池,并转送处理厂家进行回收处理。同时,他们还对有毒性的镍镉电池和含汞电池实行押金制度,即消费者购买每节电池中含有一定的押金,当消费者拿着废旧电池来换时,价格中可以自动扣除押金。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废电池回收还是难成气候。即使回收的电池也面临尴尬境地,因为人们不知道这些废电池如何妥善处理。例如,据报道河南省新乡市一位50多岁的普通妇女田桂荣已经积攒的50多吨废电池,却面对不知如何处理的困境。大连开发区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回收的近百吨废电池,也处于同样的困境。据了解,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业的、能够批量处理废电池的企业,全国各地收集废电池的地区都遇到类似的不知如何处理的难题。目前,很多地区和部门只能采取堆放的办法。使废旧电池处理形成产业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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