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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加班费:劳动法与生计的角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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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09: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争议加班费:劳动法与生计的角力战

陕西国庆前三天加班发3倍工资 不允许用补休代替

2007年9月29日 星期六




随着国庆长假的临近,一些企业也正在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咋算成了许多加班族咨询的焦点。昨日,记者采访我省(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后得知,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0月1日至3日的日工资应不低于60.23元,10月4日至7日的日工资应不低于40.14元。若员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时间进行补休,补休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若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企业将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换句话说,“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支付3倍工资”,后4天可以“补休”。(华商网 9月28日电)

随着国庆“黄金周”的到来,加班问题又成了上班族首先关注的话题。

“黄金周”一连七天,有许多人选择外出旅游,有许多人选择在家休息,也有许多人别无选择:要加班!

对企业来讲,生产不能停;对政府来说,有很多工作要继续;对公安、交警和军人而言,国家和社会秩序一刻也不能乱……所以,面对国庆长假,有的人可以旅游和休息,有的人则仍要坚守岗位,坚持奉献。

国庆放假,最令人们关注的,莫过于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了,尤其是对企业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综观我国的许多企业,如私营企业,以及北方地区的国有企业等,都普遍存在违反《劳动法》,加班而不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这种现象,不仅在节假日如此,平时也是屡见不鲜。

在很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的酒店、商铺等,打工者只求有个稳定的工作,当面临加班没有加班费的问题时,生计则成了人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你不干可以走人,我不怕没人干,这是私营企业主的普遍想法与做法。为了生活,为了一个月那仅供吃住而没有多余的工资,大部分的打工者只能是忍声吞气,任由老板宰割。在他们看来,有《劳动法》又能怎么样?!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要切实加强《劳动法》的落实,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要执行起来却又是漏洞百出,问题多多。难啊!

在北方的许多国有企业,包括科研院所,加班没有加班费也是常见的事。如西安,相比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在工作中彼此都多注重情感,讲究情面,加班多是凭自觉,或者是强制,但都没有什么加班费一说。如请个探亲假,即使国家有相关规定,但在请假时也都会考虑领导的“情绪”和“脸色”。当然,人是有感情的,凡事也不能一概而论。但过分地讲“人情”,只会丧失原则而“感情用事”——感情也该是在执行法规和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谈,过分地“感情用事”只会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如加班和请假,如果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将迎刃而解:企业落实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人也都切实维护了自身的利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指出,过节费作为一种福利,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额外工作,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以过节费抵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条例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部门接到举报并核查属实后,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补上应给职工的加班工资。

谈到加班与加班费,有些人可能会说,难道我们就不能讲一点奉献精神吗?当然,奉献精神不能少,尤其是经济日益发展和人心日趋浮躁的今天。但讲奉献也该是在遵守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假想,抛开法律法规讲奉献,那法律法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我们的奉献,可以加班,可以努力工作,但不能成了有些企业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籍口。加班要支付加班费,这也是《劳动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权益。我们在得到加班费的同时,其实也是在奉献——本来是可以放假休息的。再说,奉献的方式和途径还可以有许多许多。

工作不容易,生活多艰辛。对待工作,我们无需斤斤计较,也不能一味只顾个人的得与失。但作为企业,更不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不该滥用手中的权力而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也应该对企业多加监管,发现问题,严厉处理。同时,身为企业员工,还要提高法律意识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懂得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7-9-30 09: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也就是说给国营企业听听!
私人企业会给你3倍的加班费?做梦呢?!!!
发表于 2007-9-30 1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私营企业你今天要加班费,明天就卷蚂蚱!
发表于 2007-9-30 1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够!
发表于 2007-9-30 11: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仅是执法力度的问题 关键还是社会的整体环境 其实有好多因素在制约着一些政策的实施 比如说职工保险 劳动法也规定企业必须按政策给每个职工上保险 可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收缴标准不统一 执法力度不彻底 检查监督不到位 无形当中就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因为 按政策为职工上了保险的企业 就比那些不为职工上保险的企业增加了运营成本 可是 大家面对的 还是同一个市场 节假日和加班费的问题 其实也是困扰企业多年的事情 大家都希望能够在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里做自己的事情 占用了职工的合法休息时间 企业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加班补助 可是 当游戏规则不是所有人都能够遵守的时候 当破坏游戏规则的人未受到任何惩罚 反而从中获利的时候 公平竞争的秩序就不存在了 一些合理的政策 就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劳动者的权益肯定就无法彻底保障
发表于 2007-9-30 11: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所以说呀中国的政策都是狗屁!
发表于 2007-9-30 11: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咱宝坻不也有很多这样的事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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