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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呼吁: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应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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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4: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普法网武汉10月10日电 记者胡新桥 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了交管部门“一裁定局”的局面。昨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第八次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上,部分与会代表对此提出质疑,呼吁应允许不服认定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办。湖北省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案件,认定赔偿责任甚至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交管部门“一裁定局”,势必将不服认定的当事人、被告人排除在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之外,形成“救济真空”。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处长林维新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视为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咨询时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07-10-11 15: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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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20: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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