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加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44|回复: 4

一起学习<<物权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0-16 13: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正式开始实施了.这部法律是对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在权有关的财产权"的细化.使我们在今后遇到涉及"物"方面的问题时,有法可依.
   为了使大家更好的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从我个人理解的角度把<<物权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日常生活的可能经常涉及的相关内容介绍给大家.和大家共学习,共同探讨一下.有不同意见的朋友可以提出,我们共同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3: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法律上的物和物权.
物权法中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在它的第一章确立了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正如上面所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最完整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特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我国现有的几种重要用益物权有: 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6.)典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3: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比较容易理解,正如所说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三.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如,不动产的买卖要进行登记等等.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7 14: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进一步确认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且更加具体,还限制了行政机关滥用登记权利行为,即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此外,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增加了之前法律中未涉及的三项新内容.

1.确立合同生效主义.物权法明确确定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在双方签定后,在不动产登记之前的合同的效力.即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变更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有误时,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进行更正.如果其他人对更正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起诉的,异议自动失效.
即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在不动产无法进行登记之时,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如,我们现在有些房产买卖后因有某种时间限制无法过户,要到几个月或几年后才能过户,为防止在这段时间内卖方再将此房卖给他人,侵害现买方的权益,可以向房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登记后就不会发生一房二卖的事件.

即,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7 14: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现阶段房屋买卖较热,这一节内容与此密切相关,希望有这方面业务的朋友仔细学习,可以防止在交易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回复 鲜花 鸡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爱宝坻社区 ( 津ICP备2026002574号 )

GMT+8, 2026-4-11 21:49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