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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间过客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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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2: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有线电视数字化的几点质疑 :
    最近我区有线电视数字化转网已经开始,个别小区已经入户收费。诚然,从正面来看有线电视数字化是一个趋势,其优点官方已经宣传多多,都吹出来泡泡来了,不在赘述,这里只是有几点质疑和大家探讨:
  其一,功能上的夸大:我们上网搜索一下就可以看出,官方的宣传有夸大其辞之嫌,对于目前的模拟电视机来说,因为工业标准的原因,优势根本体现不出,对于数字电视来说,机顶盒给电视机提供的也是将数字信号转换后的模拟信号。所以说充其量只是多了几个频道和少了一些雪花而已。问题是你家的信号目前有雪花吗?
  其二,有胁迫之嫌:如果我们不同意安装数字网,那么就按所谓的“广电局”规定给你剩余6个频道,其余强制关闭,这里我们要问,当初我们在安装有线电视网的时候,承诺的“逐步增加频道”是因为什么原因解除的?用户除了听话之外还是否有选择? 
  其三,借机敛财:原来我们收视43个频道每年收费120元,数字化以后基本频道60多个收费240元,而且每台所谓的“终端”还要单独收费,其它频道更是收费多多,那么,对于用户来讲,一是我不想多看那20个频道,二是我也不想多花那120元钱行不行?不要和老百姓说什么“成本”,你的成本关我什么事儿,我的成本倒是增加了100%还不止呢 !还有啊,广电公司你给我看看账目行不行?
  其四,官商作风:如今都什么时候了,广电公司居然给用户下“通知”,还要求“按照广电公司的政策”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用户手册什么的东西,据我所知,一般政策都是政党的做法,政府的行政用法规来体现,你一个公司也是企业,即便是国家所有的,凭什么让老百姓把你当作老大,真是讨厌至极!
  政府没错,推进新技术,还搭了钱,迎接奥运嘛!广电公司没错,执行政府的决策,成本太高,挣不到钱!问题来了,都没错?难道老百姓错了吗?唉,怎么说呢?拆迁不也是这样嘛,大家都是冠冕堂皇,就好像打了孩子的屁股还说是为他好,还要你承认是为你好,可是,虽然我不是你老子但我也不是你儿子啊!


以上是一为网友在论坛上发的回复,我对数字电视的运做方式也理解不清,那么怎么能以法律的视角评说这个问题.

(原帖有乱码,重新编辑消除--人间过客)
发表于 2007-10-30 14: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本事你起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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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4: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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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4: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谈一下个人看法,不见得正确与全面:
    其一,功能上的夸大问题。我没有接触过数字电视,对于其转换机制也不熟悉,如果真如朋友们所言数字电视是通过机顶盒给电视机提供模拟信号,不是真正的数字信号,而广电公司在推广广告中又歪曲宣传,则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其二,有胁迫之嫌问题。用户向电视网络公司交纳初装费,双方订立了服务合同,电视网络公司就应当依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现在推广数字电视的初衷是好的,但我认为一刀切的方式则是电视网络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强迫合同对方的行为。既然不同意安装数字网的可以保留6个频道,那么从技术上就能保证16个、26个或者43个,为什么不继续履行双方原订立的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呢?
    其三,借机敛财问题。我对成本不清楚,不做评论。
    其四,官商作风问题。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公用企业的概念是从原来的带有管理职能的公用部门转化而来的,如我们所熟悉的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等,这些公用企业,由于竞争对手缺乏,有时还带有严重的“官”的作风,这种作风必将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淡化和趋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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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4: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垄断行业,
消费者的权力使不上,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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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15: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们可不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咱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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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2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胖皮球妈妈于10-30-2007 14:26发表的 :
垄断行业,
消费者的权力使不上,任人宰割
同意!
对于这个国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利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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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09: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怎么办?就没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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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0: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把军长问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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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21: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人间过客于10-30-2007 14:21发表的 :
    谈一下个人看法,不见得正确与全面:
    其一,功能上的夸大问题。我没有接触过数字电视,对于其转换机制也不熟悉,如果真如朋友们所言数字电视是通过机顶盒给电视机提供模拟信号,不是真正的数字信号,而广电公司在推广广告中又歪曲宣传,则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其二,有胁迫之嫌问题。用户向电视网络公司交纳初装费,双方订立了服务合同,电视网络公司就应当依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现在推广数字电视的初衷是好的,但我认为一刀切的方式则是电视网络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强迫合同对方的行为。既然不同意安装数字网的可以保留6个频道,那么从技术上就能保证16个、26个或者43个,为什么不继续履行双方原订立的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呢?
    其三,借机敛财问题。我对成本不清楚,不做评论。
    其四,官商作风问题。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公用企业的概念是从原来的带有管理职能的公用部门转化而来的,如我们所熟悉的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等,这些公用企业,由于竞争对手缺乏,有时还带有严重的“官”的作风,这种作风必将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淡化和趋于消灭。
有水平[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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