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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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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9: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其中一些亮点值得关注。此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签合同将付两倍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合同终止要付补偿金
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有的劳动者奉献了青春,不能干的时候就被企业所弃,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为此严格界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不再是“白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作出了严格限定,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部分条款适用事业单位

在一家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了10来年的聘用人员李秀芳,突然遭到解雇,而且未得到任何补偿。“这么多年,我辛苦工作,到头来才发现,原来我不是这家单位的人,说解雇就解雇了。”希望讨个说法的李秀芳惊讶地发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保护她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以后像李秀芳这样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工人拿不到工资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不少上访事件是由于“包工头”或企业主逃匿引发的。建筑工程承包问题较多,一些单位层层转包,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等问题。
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对直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

政府部门履职不力要赔偿劳动者损失

山西“黑砖窑”事件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严惩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另外,该法还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每到岁末年关,欠薪问题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自:中国律师维权网 http://www.vlawyer.cn/blog/blog.php?num=465
发表于 2007-10-30 20: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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