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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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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8: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即日起陆续曝光久拖未执的被执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
发布时间:2007-11-01 12:39:46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中国正在完善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收集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社会公众通过一定方式可对收录案件进行全程查询。

  近几年来, 针对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肖扬说,为推进执行公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对消极执行的案件,通过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近两年共执结了37000多件积案和难案。

  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一直受到全国人大的关注。刚刚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为解决执行难铸法律之剑。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加大、速度加快,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为了努力营造良好的人人支持执行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守法律处处方便,拒执行逃义务寸步难行的风尚,中国法院网即日起陆续选择部分久拖未执的被执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名单曝光。为了及时为各地法院、申请人做好免费服务工作,本网公布热线电话:010-67177056,执行信箱:*@chinacourt.org,同时要求提供执行相关线索(生效判决文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状)等。
 楼主| 发表于 2007-11-3 19: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连接:
从民诉法的修改,充分表现改变执行难的现状的决心,共修改19条有9条是关于执行方面的。法院的判决不在是纸上的数字。期待中----------------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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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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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8: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发展到所以媒体定时公布!
中国法院网有多少人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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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7: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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