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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9: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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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神秘出现
如有神助,今年4月的一天中午,为寻得判决书精神近乎崩溃的张焕枝拿到一封特快专递,没有寄件人信息。
撕开一看,“判决书!”这是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对聂树斌作出的一审判决。张焕枝惊喜又悲凉——这是儿子被处决12年后,她第一次看到判决书的模样,这也是她奔走两年经受无数屈辱苦求不得的东西。
到底是谁寄来了判决书?!
这个问题,张焕枝至今无解。聂案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张思之也颇感惊讶。这位老律师在正当法律途径无法讨得判决书的情况下,曾试图运用私人关系,但最终也没有结果。
一个多月之后,张焕枝又以同样神秘的方式收到了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终于可以申诉了!”来不及推敲到底何人相助,张焕枝想到能够申诉非常激动。
12年前的两份判决以最权威的方式披露了当年法院认定的聂树斌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葬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某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保护当事人省去姓名——记者注)、证人××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某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判决书显示,当年聂树斌的辩护人并非无所作为,他也质疑公诉机关对聂树斌的指控证据不足,但这一意见被两级法院先后驳回。
河北高院最终如下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
终审判决是在1995年4月25日做出的,两天后聂树斌便被执行了死刑。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
从1995年到2007年,历经12年,聂树斌的父母终于通过一纸判决,从正式渠道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知道了儿子是为何而死,又是如何在这个世界上突然消失的。
面对得以披露的判决,聂案律师迅即提出再审请求,认为原审判决显然证据不足。
他们提出的主要质疑包括:一、在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也没有人指证聂杀害了康某;二、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没有提取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树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物证;三、现场提取的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没有查明来源。
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聂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聂树斌确实强奸并杀害了康某。
依据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有规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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