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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辩冤白谤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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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5: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要补充的是,现在机制安排也势必把河北省的“公检法”置于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之中,不仅对于聂家、康家以及王书金等不公平,对于河北有关机构也是不公平的。*

  现在,聂树斌案件又一次把我们的理冤机制缺陷用事例彰显于世人面前。王书金供述他乃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并且对现场的指认以及其他情节都丝丝入扣地合乎原来的侦查记录。如果最终证明王书金所述为事实,那么距今12年前被指控强奸杀害康某的聂树斌是无辜的,可是他早已被执行死刑。这几乎把河北的司法机关置于一个难堪的境地,杀错了人,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情,对这一惊天冤案加以昭雪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偏偏承担纠错职能的机构正是当年制造冤案的机构。仿佛当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包拯告状,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

  让我们看看其中的关节。1994年聂树斌以涉嫌强奸杀人被捕,经过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和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死刑,1995年4月执行死刑。10年后,戏剧性的事件发生,王书金供认,康某之死系他所为。全国媒体和公众一片哗然。压力之下,河北省“有关部门”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其中包括“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对于聂案作出调查,并承诺要向外界公布调查结果。但是,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结果却仍是“此恨绵绵无绝期”。与此同时,“真凶”王书金的案件却由河北地界里的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处了死刑。蹊跷的是,虽然王书金一再声称自己对于康某之死负责,但是,以追诉犯罪为天职的检察机关对此却置若罔闻,单就王书金的其他三起命案起诉,法院也心领神会地照判不误,害得王书金不得不提起上诉——那种在刑事审判中绝少见到的上诉类型——要求对于一审未予追究的犯罪追加指控。向谁上诉?当然,又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那家对于聂树斌案行使二审和复核权力,并且又参与对王书金供认的专门调查的机构。这真正是孙猴子本事再大,也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 对于这种让疑似冤案决策者进行调查的做法,聂树斌的家人和不少论者都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不可能公正地行使这一权力,并且有违“任何人都不得担任跟自己有关事务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我要补充的是,这样的安排也势必把河北省的“公检法”置于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之中。如果聂案果真是冤案,他们就要自我否定;但是,假如他们不否定自己,则如何塞住天下人的嘴?所以,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人性的和不道德的做法,不仅对于聂家、康家以及王书金等不公平,对于河北有关机构也是不公平的。

  合理的途径何在?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也许是最适当的机构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王书金的供词已经表明,聂案的判决存在重大误判嫌疑,而河北法院已经不是适格的再审主体,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可谓顺理成章。再审程序中,王书金将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即便河北方面对于他主动供认的杀康案不予追溯,也不妨碍最高法院在最终确认王的证词属实的情况下,直接宣布聂树斌无罪。

  对于这起涉及重大、举国关注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无疑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进行。虽然我过去曾经对于电视直播审判提出过异议,但是,本案的再审却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例外。此类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能够有助于国民对于司法权的监督,而且对于再审法官也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当所有的证据都明白无误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法官的判决就只不过是对于水落石出的结果加以确认而已,任何对于判决的指责都将无从发出。“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今天的司法界。

  (作者为北大法学院教授)
发表于 2007-11-12 21: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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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15: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允许回溯当初的审理和判决,那么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错误?
法院当然不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它或许只是受理了公诉、依照程序审判、按照法律定罪;
并且,死刑断绝了任何冤屈伸张的机会。
是取证时出现的问题吗?
是法律适用的错误吗?
还是,法律本身就是错的?

从另一个角度,当时的审判确有疑点;
那么,是不是当时人的口供就能成为充足的证据呢?

事实永远不可能原原本本地重新发生一次告诉我们它是怎样的,
但在探讨一种机制时,不管我们对这种机制做何种价值判断,
都确有必要摆明充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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