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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古代中国的职业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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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9: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古罗马帝政时期,因对罗马法的研究而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涌现出了诸如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等一批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他们纷纷著书立说、阐释法意,对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古罗马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通过颁布《引证法》以确立法学家之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相较而言,古代中国似乎并没有形成一个对于本土法律传统产生如此深远影响的阶层。但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真的没有出现过专门研究、解释法律的法律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思想多元化的典型时期,其间,出现了许多持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或主张,并对当时之实践与后世之思想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律人,邓析便是其中之一。

  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人,曾任郑国大夫。当时,子产任郑国执政,推行新政,并且铸刑书于鼎。邓析对子产推行的改革政策甚为不满,故而“数难子产之政”,甚至为了表达对于其所铸刑书之不满,而私下编著了一部成文法律,并将之刻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由于史料之缺乏,我们无从知晓“竹刑”的具体内容,但至少可以推断是完全不同于子产所铸之刑书的,因为荀子曾经评价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因此,邓析所编著的“竹刑”的内容应当是针对春秋时期郑国之现实社会与实际问题而设计的。也正是由于“竹刑”符合当时郑国的实际需要,故而“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除了具有不同政见外,邓析在法律、治国等方面也有着与众不同的观念与特立独行的行为。对此,荀子曾经评价邓析“好治怪说,玩琦辞”,但却“言之成理”。邓析精研法律,并且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以其独特的方式付诸实践。据《吕氏春秋》记载,在郑国,邓析时常与有官司在身的民人订立契约,为其代写诉状或者辩护,并且约定“大狱一衣,小狱襦袴”,作为代理诉讼的费用。在法庭上,邓析利用其法律知识与辩论才能,经常能够“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因而致使人们议论纷纷,郑国大乱。这也正是邓析引来杀身之祸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邓析总是能够在法庭上获得胜诉呢?原因在于,邓析是一位著名的诡辩家,非常善于利用言辞和逻辑关系,以达到将对方陷入无言以答之两难境地。因此,有人评价道“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据《吕氏春秋》记载,郑国一个富人家中有人溺死于洧水之中,有人捞获死者,富人想赎回死者的尸体,但是得尸之人索要赎金太多,因此富人向邓析求教。邓析说:“放心吧,得尸之人不会把尸体卖给他人的。”得尸之人听说后也急忙求教于邓析,邓析答复道:“放心吧,那个富人从别处买不到这具死尸。”由此可见,邓析总是可以在矛盾之中敏锐地洞察到彼此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持“两可之说”,而立于不败之地。

  正是由于邓析精于法律,总能在法庭上获胜,并且招收门徒,私家传授法律,故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他学习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据《吕氏春秋》记载,在郑国,“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邓析不仅善于法庭辩论,而且还将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传授给普通民众。无疑,这在当时由“秘而不宣”、“刑不可测”的不成文法向公布成文法的过渡时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普法”作用。

  对于邓析之言行,汉人刘向曾经评价认为,他是非常智慧的人,并且见识也非同一般,但仍然被圣王所诛杀,原因就在于他不具备美德并且贪财好利。然而,无论后世如何评价,也正是因为其对于法律的独特理解以及所从事的独特法律活动,邓析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了一个非常显著的位置。也正是由于邓析的存在,我们至少可以说,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职业的法律人。

转载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3743
发表于 2007-11-12 21: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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