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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写进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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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5: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赡养案件时,不但强调子女要给付赡养费,而且强调保证老人得到精神慰藉——

精神赡养写进了判决书





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
 79岁的吕老太有5个儿女,其中一个是继子。吕老太和丈夫结婚时,继子只有3岁。丈夫去世后,吕老太一个人含辛茹苦照顾抚养5个子女。如今,独自生活的吕老太年事已高,没有其他经济生活来源,且患有多种疾病,不能完全自理。2006年,吕老太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但因赡养费没到位,无钱交纳住院费用。无奈之下,吕老太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赡养费、保姆费及平均负担医药费,并要求子女们对其轮流照顾。


 法庭上,吕老太表示,如果几个子女能够轮流照顾自己,便可放弃对他们每月给付保姆费100元的要求。此案最终以判决结案。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虽然一名被告是原告吕老太的继子,但在其年幼时,原告便对其抚养,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现原告年老多病,且没有生活来源,5名被告不但应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使原告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由此,法院在判决中除了判决5名子女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医药费外,还在判决主文第二条中明确写道:由5名被告轮流到原告处对原告进行照顾护理,由老大开始,依次排列,每人7天。没有按时到岗的被告,给付原告请护理工的费用280元。5名被告在各自护理原告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原告住院,其间对原告的照顾亦按上述执行。


赡养不仅是金钱的事


 近年来,随着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过去以追索赡养费为主的涉老案件的诉讼内容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法院受理的多起老人诉子女的赡养案中,法官们感受最深的就是老人们的孤独、寂寞。人到老年,对物质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天伦之乐”的向往却很强烈。老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这一需求,在赡养案件中,像吕老太这样要求儿女给予精神慰藉的老人越来越多。


 而一项调查资料显示,只有40%左右的儿女能够每周去看望父母,而多数儿女都是在逢年过节或是老人生日的时候才会回来,也有极少数一年也不回家一次,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有。


 和平法院法官乔长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年人都渴望得到子孙后代的关心和照料,渴望在精神赡养的慰藉下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当这种权利和美德需要通过法律来讨要和捍卫、当被告席上站着的竟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时,这种尴尬和疼痛是为人父母者最不愿意看到的。她说在她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中,90岁的刘老太在法庭上含着泪水对自己的5个子女讲了一番肺腑之言:“我想你们呀,平时见不到,没办法,只好起诉到法院,今天终于能在庭上看到你们几个了!”乔长荣在谈起当时的情景时依然感慨万千。令她欣慰的是,在她反复与老人的儿女沟通、交流后,儿女们也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母亲敞开了心扉。如今,刘老太的子女们都能够按时轮流照顾母亲,母子亲情得以彻底修复,刘老太高兴地说:“有儿女们陪着我,比得钱实惠多了!”


 可怜天下父母心。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或怕儿女担心,或怕影响其工作和学习,都不愿意向儿女提出要求,而是由自己承担着孤独、寂寞甚至被冷落、被抛弃的感觉。老人害怕孤独,尤其对于丧偶的老年人来说,精神的寄托就全部放在儿女身上,他们迫切希望儿女们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常回家看看,迫切希望能够和儿女们交流沟通,寻求儿女亲情,而这些要求已不再是物质给予所能完全满足的。社会发展到今天,精神赡养已成为儿女尽孝的首要问题。


尝试将精神赡养写进裁判文书


 “我真是太没有本事了,老了没有劳保,还要给子女添麻烦。”在审理一起赡养案件过程中,年过八旬的张大娘面对几个儿女,流着眼泪说出的一席话,让审理此案的法官感叹不已:“怎么能让这么善良的母亲流泪!”如何运用司法手段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将精神赡养尝试着写进裁判文书,一改往日只是在法庭上对子女进行教育的轻描淡写,和平法院积极探索处理赡养案件的有益方案。


 和平法院院长刘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内容,也应当具有精神内容,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刘建国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由于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界定和执行操作难以明确,使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只能就赡养费作出判决,而对精神抚慰的法定义务往往通过说服教育来实现,难以作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义务写入判决书。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结合具体案件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明确了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并将履行的方式方法写入判决书主文,促使儿女们给予老人一定的精神慰藉。


 刘建国说,将轮流探望、照顾老人明确写进裁判文书主文,是对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并且,法官们还给此条款加上了一道保险,即对不到岗的子女辅以一定的经济“惩罚”,双管齐下,促使老人权益得到更大保障。刘建国说,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而赡养的内容很广泛,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法院将精神赡养写进裁判文书主文是法律内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三项举措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


 “赡养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占有一定比重。”和平法院副院长杨建援说。赡养案件一方面涉及如何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另一方面涉及协调老年人与子女以及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针对上述特点,和平法院在赡养案件的审理中推出三项举措:一是选择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资深法官审理赡养案件。通过利用他们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在调解工作上下大力气,晓之以法、以理、以情,通过唤起亲情解决纠纷。这种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二是拓宽赡养义务的内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强对精神赡养的调解力度。现有赡养案件解决的大都是赡养费给付问题,这虽然给了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他们希望看到子女及被子女关心照顾的心理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体察到老人的这种苦衷,和平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新增加了一项调解内容,即在给付赡养费和医药费外,还努力做子女的工作,说服子女依次轮流回家照顾老人。这项举措满足了老人希望被重视、渴望与子女交流的心理,拓宽了赡养义务的内涵。三是在赡养案件审结后积极进行回访。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有些调解内容不便也不能进行强制执行,法官们通过积极的回访工作来进行完善。在一些赡养案件中,通过引入法官回访制度,督促了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既有力地保护了老年人权益,也有效地融洽了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和平法院的做法,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健馨认为,司法审判实践工作应更加关注民生,更加注重通过案件的判决帮助公民实现合法权益,并为此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障更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每一个人都应当善待老人,善待老人就等于善待自己的将来。现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审判工作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教育功能。法官在判决中,特别强化了说理部分的法律依据和道德说教内容,不再仅仅关注某个官司的了结,而是更加注重判决之后的社会效果。和平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的举措不仅有力地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很多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和谐、融洽。
发表于 2007-11-29 2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赡养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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