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没有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对于韩某之死,李某无过错。
2,韩某之死与李某未下楼救治之间无因果关系。韩某未因李某未下楼而丧失救治时机。李某虽未下楼,但已有人到达现场且采取了救治措施。
赞同! 引用第5楼konda于09-03-2008 11:03发表的:
听着怎么和顺驰……异曲同工?
这些都是蓟县的事,宝坻可没有这样的人那那啊啊啊啊啊啊啊 真牛啊佩服啊 真敢跳啊 引用第9楼飞杨yang于09-10-2008 21:47发表的:
我认为没有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对于韩某之死,李某无过错。
2,韩某之死与李某未下楼救治之间无因果关系。韩某未因李某未下楼而丧失救治时机。李某虽未下楼,但已有人到达现场且采取了救治措施。
虽然我认为李某虽无赔偿义务,但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什么情人!情在何处啊!为了一时之快冒生命危险,实在是。。。。。
赞同
真替要求赔偿的父母丢人,儿子作出这样的事,是怎么教育的啊,还想要赔偿 不赔。
侵权行为都没有。不能乱告状。 敢操还怕他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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