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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不要忘记《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时间:2003年04月24日 06:01 】【来源:新桂网】【作者:】【编辑:陈创明】
为强加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部规定:1998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包括什么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包括什么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意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件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其他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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