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37
UID26681
注册时间2008-1-21
最后登录1970-1-1
人气值 点
在线时间 小时
|
发表于 2008-8-2 00: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