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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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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犬需提交以下材料:犬只来源证明(购买犬的、亲朋赠予的、领养的犬名犬龄证明,居委会出具或签署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点管理区内境外人员养犬的,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港澳居民须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持《来往大陆通行证》。
办理地点:盲人养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养犬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其他人到各区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因工作需要饲养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实验用犬、杂技表演用道具犬和守卫重要仓库护卫犬的单位养犬需要提交犬只来源证明(购买的犬名犬龄证明、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等);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等资料。
办理地点为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以后每年度为4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原办理了《养犬许可证》的,这次执行新《规定》要重新换证。按年度登记、免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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